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企业和个人征信信
息查询及异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
心”)企业和个人征信查询用户管理,规范征信查询行为,提高征
信异议处理效率,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用户管理、信息查询和使用、数据报送、
异议处理、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各科室、管理部所有运行和使用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干部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征信信息查询是指在办理企业和个人
客户授信、用信等业务时,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征信信用
信息等行为。
第五条 查询工作应遵循合规及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多级用户体系,中心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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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种。用户管理员负责创建、管
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分为征信查询员、
数据上报员、异议维护处理员,征信查询员负责单笔信用报告查
询等工作、数据上报员负责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
况查询、反馈报文下载及更正等工作。
第七条 用户管理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
意增加或删除其管辖用户的权限,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对创建的所有用户均应登记造册,以备征信管理部门检查。权限
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
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辖内机构权限等。
第八条 管理员的创建。中心配备两名管理员,分A岗和B
岗,由中心指定专人担任,并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相关单位统
一创建、变更和维护。
第九条 管理员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中心综
合科保存,综合科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条 征信查询员负责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
括信用报告查询和打印、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资料和权限
等。
第十一条 征信查询员的创建。征信查询员由管理部提出申
请,填写《征信系统用户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 ) ,经法规科、
审计科审核,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管理员进行系统操作维
护,并授予相应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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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征信查询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履职必备的征信业务知识
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二)熟悉征信系统查询操作规程。
(三)原则上需通过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从业人员资格考
试。
第十三条 征信查询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查验查询授权书及所提交的
资料。
(二)妥善保管用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第一次登录系
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以后至少每个月更改一次用户密码,
密码设置要符合复杂性规定。
(三)负责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薄》(见附件3)
登记信用信息查询情况。
(四)征信异议受理及异议真实性核实。
(五)征信知识宣传。
第十四条 征信查询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权限范围
内操作,不得滥用职权、越权办理业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篡改、
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 异议维护处理员负责在系统中作修改维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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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和打印、异议处理、修改登录密码、查看
自己的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六条 异议维护处理员的创建。异议维护处理员由管理
部提出申请,填写《征信系统用户维护申请表》(见附件4 ),经
法规科、审计科审核,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管理员进行系
统操作维护,并授予相应的权限。
第十七条 异议维护处理员同时具有征信查询员权限,管理
员不得兼任异议维护处理员和征信查询员。
第十八条 征信查询员及异议维护处理员用户要专人专用,
严禁一个用户多人使用。
第十九条 数据上报员设立在中心信息科,负责向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报送报文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员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
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用户管理员、征信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用户均
采取实名制,只能供一人使用,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
给”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
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用户管理应当立
即予以停用:(1)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2)未经授权查询
个人信用信息;(3)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 24 —
征信查询员、异议维护处理员发生变动时,应由相关部门报
送填写《征信查询用户维护申请表 》(见附件4 ),经审核后由管
理员停用原用户,并增设新用户。
第三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管理部在办理企业或个人客户授信、用信等
业务时,可以在需要时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个人征
信信用信息,具体如下:
需申请人书面授权的业务:
(一)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
(二)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
(三)审核个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时;
(四)对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
(五)开展以上业务需查询与业务申请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
任的第三方信用状况时;
需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的业务:
(一)对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
时;
(二)开展征信异议处理时;
(三)其他需要确认客户信用数据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办理征信查询业务的各管理部应建立《企业、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见附件3 ) ,并做到查询人员人手一
— 24 —
册。在信用信息查询前,严格按规定填写,做到记载清晰,内容
完整,有据可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在获得申请人书面授权或
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后,方可查询。查询时要正确点击查询原因,
不得选错查询原因。
第二十六条 征信查询主要操作流程为:
(一)需申请人授权的业务:申请人书面授权→查询事项登
记→征信信用信息查询→查询信息归档管理。
(二)需管理部负责人批准的业务:查询事项登记→管理部
负责人批准、签字确认→征信信用信息查询→查询信息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征信信息查询前,应要求相关企业及个人提
交以下资料:
企业(或法人、组织)客户:(1)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企业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见
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应
提供企业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办人员的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人客户:(1)本人出具的《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
书 》(见附件 l )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中心要
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与《 企
业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是取得客户同意中心查询其信用
报告的书面文件。需委托上级机构查询个人信用的,应做好相关
— 24 —
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管理部不得在未获得申请人(包括与业务申
请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书面授权,及提交的资料不
完整的情况下,擅自查询其信用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各管理部在办理企业授信、用信等相关业务时,
应查询并打印借款人(包括担保人)的征信报告且查询时间不得
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三十一条 数据报送由设立在中心信息科的数据上报员
负责操作,具体为报文下载、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
情况查询、反馈报文下载及更正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征信中心反馈的问题数据,中心信息科负
责为中心业务部门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支持。
(一)因数据录入错误或不规范导致报文报送失败的,中心
信息科应及时通知数据录入机构进行更正;
(二)因机构代码设置错误或缺失导致报文报达失败的,中
心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正或向征信中心申请代码;
(三)因系统问题导致数据缺失、报文遗漏或校验错误等问
题的,中心信息科应及时查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确保
及时更正错误并避免同类错误再次出现。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向征信中心报送个人不良信息前,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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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
除外)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管理部异议维护处理员负责处理辖内异议
申请人异议处理相关事项,主要职责包括异议申请受理、证明材
料收集、异议事实核实上报、跟踪落实、回复、档案管理等,并
具有异议查询的权限。
第三十五条 征信异议处理主要操作流程。异议申请受理→
异议事项核实上报→审计监督科审核→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异
议处理员信息查询、异议纠错处理→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异议申请受理。异议申请人可以通过本人或委
托他人向中心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客户直接到各
管理部对信用报告中由我中心所报送的信息提出异议时,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第三十七条 异议事项核实。异议受理人员收到异议申请材
料后,应提取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核对贷款放款、还款还息
明细,核实借款借据、合同等相关信贷档案资料与信用报告所登
记的事项是否一致,确认异议事项是否存在,并应在5个工作日
内查明原因,同时向申请人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函》
(见附件5)作为书面答复,申请人接收后签字确认。
异议事项不存在的,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并出具回复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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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异议处理完毕。
异议事项存在的,各管理部异议受理人员应负责收集异议申
请人的书面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
议纠错(删除)申请表》(见附件6)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第三十八条 审计科监督审核、领导审批。审计监督科异议
维护处理员收到申请材料后,调阅相关材料和核查机构报送的材
料,必要时到现场核实。核实无误后,提交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异议纠错处理。企业征信异议处理报相关单位
统一处理,个人征信异议由征信异议维护处理员根据分管领导审
批同意的申请,对异议事项类型内容进行修改维护处理,并向人
行征信中心报送更新数据。
第四十条 异议协查。异议维护处理员应负责人行征信协查
系统协查信息的处理、回复,每周至少登录一次异议处理子系统,
查看是否有涉及中心的异议协查信息,并按照人行对征信异议规
范协查回复和征信异议处理操作流程要求做好异议协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异议协查时间规定。异议处理部门接到异议申
请和异议信息协查函后,应在接到核查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或系统规定的时间内
答复申请人或在异议处理子系统中回复核查结果,不能及时完成
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对征信无法自行纠正的错误异议信息,经部门
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同意后,向错误异议信息来源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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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异议纠错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由错误异议信息来
源单位统一纠正维护,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更新数据。
第四十三条 在错误数据不能及时得到更正且客户要求提
供辖区内相关单位间异议纠错证明文书的,应要求客户提交《异
议纠错证明开具申请表》(见附件7)进行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
效证件供查验,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提交《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异议纠错证明》(见附件8)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经相关管
理部核实无误,并经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审批同意后,向异议申请
人提供异议纠错证明文书。
第四十四条 对于无法及时更正的错误数据,征信中心在申
请人的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说明错误数据的真实情况。此
时,应视同错误数据已得到更正,各管理部不得再以数据有问题
为由拒绝给异议申请人办理业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征信数据的查询、下载、传递、使用必须严格
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和本中心有关安全保密的规
章制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信息主体授权业务种类
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各科室、管理部应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使
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查看和使用范围仅限为与授权业务种类相关
的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行查看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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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中心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征
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接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对当事人和相关
机构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违法提供或出售个人信用信息;
(二)因过失导致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或
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五)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或因电脑、密码保管不善而发
生账号被盗用,导致他人出现上述情况的;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
息不予更正;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致损害本中心或信息主体利
益,并对本中心造成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不良影响。
第四十八条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传递过程中,应做好信
息安全保密工作以及相关登记工作,严禁对外泄漏相关信息。通
过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包括
授权书),应与相关的个人信贷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
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 拒办业务资料管理。因客户不符合征信相关规
定而无法办理的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申请表、身份证
— 24 —
件复印件授权书和信用报告等,由查询人员专门保管,不得直接
给予销毁,且在内部传递和保管过程中要做好保密措施,不得用
于其它用途或复印给其他无关人员,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五十条 异议处理资料管理。各部查询用户应当负责异议
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并专夹保管。通过个人信用数据库
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在内部传递和保管过程
中要做好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漏。
第五十一条 审计科应定期对各管理部及征信查询员执行
征信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中心对违反征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
员,将给予严肃批评;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中心被中国人民银
行处罚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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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
2. 企业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
3.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
4. 征信查询用户维护申请表
5. 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函
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纠错(删除)申请表
7. 异议纠错证明开具申请表
8.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纠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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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
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
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管理部咨询。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同意并授权贵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定
的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在贵
中心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授权贵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
符合相关规定的本人的信用报告。
具体授权查询的使用情形为(打“√”选择):□审核本人
或配偶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本人或配偶作为担保人;□对已
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处理本人征信
异议。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授权人在受权人处全
部信贷业务完成之日终止。若本授权人的贷款等业务申请未得到
受权人的批准,则本授权书有效期至受权人做出拒绝授权人业务
申请之日终止。
授权人声明:贵中心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
黑体字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
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条款。
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 24 —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2
企业征信信息采集、查询授权书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
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
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管理部咨询。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符合相关规
定的本单位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括本单位在
贵中心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单位同意并授权贵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
存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单位的信用报告。
具体授权查询的使用情形为(打“√”选择):□审核本单
位授信申请;□审批本单位用信;□审核本单位作为担保人;□
涉及本单位的关联人的用信、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资询本
单位信用状况;□处理本单位征信异议;□本单位申请或办理其
他业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授权人在受权人处全
部业务完成之日终止。若本授权人的业务申请未得到受权人的批
准,则本授权书有效期至受权人做出拒绝授权人业务申请之日终
止。
授权人声明:贵中心已依法向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
是黑体字条款),应本单位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
效果做了说明,本单位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全部条款。
授权企业:
— 24 —
受权代表:
授权日期:年月日
附件3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
查询 负责人查询 信用报告序
事由 确认 日期 去向栏 号
备注
客户名身份证
称(或简件或贷
称) 款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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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名称:
附件4
征信系统用户维护申请表
申请管理部(盖章):
序操作员
号 类型
用户姓名 申请事项 备注
法规科意见:
审计科意见:
管理部分管领导意见:
维护情况: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24 —
注:申请事项分为:新增、停用、启用、密码重置。
附件5
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函
异议申请人姓 接到核查通知
名 时间
异议申请人证 异议申请人证
件类型 件号码
异议信息发生 异议信息所属
机构 账号
核查回复结果:
核查管理部(盖章):
年 月 日
核查管理部联
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异议申请人签字:
— 24 —
注:核查管理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应当在核查回
复结果中说明无法对异议信息及时核查的原因。
附件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纠错(删除)申请表
申请管理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贷款账号
贷款金额 贷款起止时间
异议事项类型 □否认贷款 □否认逾期 □贷款信息重复□数
据未更新 □未报结清 □账户状态 □贷款金
额□当前逾期期数 □累计逾期期数 □最高逾
期期数 □担保信息 □个人基本信息 □其他
异议事项描述:
异议事项核对情况:
信息核查人(签名): 管理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计科意见:
信息审核人(签名): 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管理部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24 —
异议处理意见:
征信异议维护处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异议纠错证明开具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申请原因
证明的用途
说明
申请人承诺
上述申请内容真实,只用于所申请的用途,不
作其他用途使用。
接收机构
接收机构联系
人
接收机构电子接收机构联
邮箱 系电话
接收机构邮政接收机构通
编号 讯地址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24 —
接收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由接收机构和申请人分别保存。
附件8
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纠错证明
编号:
客户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否认贷款 □否认逾期 □贷款信息重
异议事项类型 复□数据未更新 □未报结清 □担保信
息 □个人基本信息 □其他
异议事项类型(纠
错)内容描述:
处理情况备注:
业务科室信息核
查人:
(公章) 业务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注:此表一式两份,中心及异议事项申请人各壹份,作为辖区内
相关单位间异议纠错凭证。
— 24 —
抄送:市中心各科室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2日印发
— 24 —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7:38: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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