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更新时间:2024-11-05 11:36:1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校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就是个小企业所得税,注意与企业所得

税的不同之处,以下凡红字标注部分,均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税不同于企业之处。)

()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1.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

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

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2.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

除的税金。

(1)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

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o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

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

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

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对个体工商户业

主的工资费用,从200831日起扣除标准每月2000元,全年为24000元。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

他销售费用o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

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

的账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o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

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

(2)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

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

违约金等。

(3)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的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

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

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

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租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以

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

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

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人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

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

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即毁损净损失,由

个体工商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

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

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

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

实际发生数扣除。

(10)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

薪金总额2%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12)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14)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

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

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

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个体工商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

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购入、自建、实物投资和融资租人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

资产等,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列支。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

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

(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

营方式租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资产计价方式所确定的资产价值和规定的资产折旧年

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3)固定资产的计价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5)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无形资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

(1)无形资产的计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费

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之外,

可作为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

4.流动资产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其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

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分别计算按月预缴税额和年终汇算清缴

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月应预缴税额=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对应的税率,该税率从

《五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年换算月)中查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汇算清缴税额=全年应纳税额

一全年累计已预缴税额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

应分别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

股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09年考题:下列有关个体工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正确的有(ACD)

A.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5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

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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