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合理筹划的思考
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
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
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
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
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
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
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
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
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
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
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
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
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
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
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
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
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
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
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
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
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
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
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
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企业发生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
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
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
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
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
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
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
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
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餐费发票,甚至充当
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
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
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
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
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
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
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
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
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
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
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
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
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
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
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
(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
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
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
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
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
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 000元要掏1 250元的
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
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 000元
只掏1 100元的腰包。
(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
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
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
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
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
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
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
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
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
空间。
鉴于上述政策和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
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
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
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
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
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
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
预计达到1 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
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
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30万元,
业务招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
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
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
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一切以合法为前提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
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笔
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招待
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异
地关联企业互相交换各自在当地的招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
中的差旅费,以此办法“避税”。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
收欺诈。税收欺诈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
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位
经理采取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可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
场。
(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
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
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
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
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
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
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
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
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实
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在企业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务机关多
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这对使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
的认可有积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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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千分之五之后的60%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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