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志、张秀英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40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艺曹静薛晨
【审理法官】庞艺曹静薛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荣志;张秀英
【当事人】李荣志张秀英
【当事人-个人】李荣志张秀英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荣志
【被告】张秀英
【本院观点】本案为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
原判申请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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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
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
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荣志主张张秀英上传相关视频到腾讯视频并
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但李荣志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视频系张秀英上传,也未能证明该
视频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故李荣志主张张秀英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张秀英赔礼道歉及赔偿损
失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荣志要求张某某一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因李荣
志未在起诉时将张某某列为被告,且未提供张某某的具体信息,其该项诉请不属于本案审理
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对于李荣志主张的(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案件受理费1300元
由张秀英承担一节,该案诉讼费负担问题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本院对李荣志该项
诉请不予审查。 综上,李荣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50元,由上诉人李荣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23:15: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荣志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网页搜索结果:1.“张阿
姨的婚姻保卫战2015.1.12-高清观看-腾讯视频上传时间2015-1-1215:20标签:法制情感法
律咨询律师视频上传者用户头像TJTV6科教《法眼》栏目......”2.“李荣志与天津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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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台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年9月8日天津广播电视台制作有
一档真人秀节目《法眼大律师》在电视台科教2014年4月15日19时45分,被告天津广播
电视台配以张阿姨的婚姻保卫战......”。李荣志另提供证据显示:1.腾讯视频官方,张阿
姨的婚姻保卫战2015.1.12视频截图;2.点击律网站,李荣志与天津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
纷、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附(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李
荣志曾起诉张秀英名誉权纠纷,并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权、肖像权的精神损
失费200000元;2.对被告诬告、陷害、伤害原告的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一审法院作出(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原、
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9日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曾在天津广播电视台作为
嘉宾录制了《法眼大律师-张阿姨的婚姻保卫战》节目,其中被告就其与原告的婚姻问题接受
了采访,采访中主持人刘汝君问:“你们的生活并不是很富裕是吗?年轻的时候也不很富裕
是吗?虽然他(指原告)有工作”。被告回答说:“连双筷子都没有,特困难。”被告在采访
中还说:“就他表妹服侍他,我不知道里面有什么事”,“邻居曾说他爱赌博、买、乱
花钱......”等等。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荣志
写出书面道歉书,赔礼道歉;道歉书须有改正错误的意思表示,并经一审法院核准,否则一
审法院将在被告居住区域张贴公布本判决书,以消除不良影响。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李荣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2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
李荣志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民申1414号民事
裁定:驳回李荣志的再审申请。 2015年李荣志曾起诉天津广播电视台名誉权、肖像权纠
纷,并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2014年4月15日法眼大律师节目,对原告赔礼
道歉;2.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作出(2015)西民四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荣志的诉讼请求。李荣志不服该判决
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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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李荣志
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以李荣志提供的照片显示的内容,无法证明该视频是张秀英上传,也无
法证明该视频是否经过剪辑,是否包含损害李荣志权益的内容。关于点击律网站显示的(2015)
二中民一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张秀英非该案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判决书是张秀英上传
至此网站。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荣志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名誉权
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使其社会评价不致因他人的违法行为
而减低。张秀英在(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其所述内容是否属实是
由该案进行评价,本案不做评价。李荣志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答辩状使其社会评价减低,对于
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荣志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其不能提供邻居张某某的准确
信息,也未将张某某列为被告,此项请求本案不予审理。关于李荣志的第四项诉讼请求,
(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案件的受理费,已在该案中进行处理,本案不予审理。李荣志的
第五项诉讼请求是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数额的累加,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驳回李荣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李
荣志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荣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李荣志在一审的全
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秀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上
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是重复诉讼,但上诉人起诉内容不同,第一次是优酷网和百度网,
本次诉讼是腾讯视频。2.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未到庭,系在开庭后给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
状,说上诉人多次用电话骚扰被上诉人,到其居住地也进行骚扰以及其他不实言论,侵害上
诉人名誉、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3.被上诉人认为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名誉,但其与所谓邻居
同时出现在腾讯网播放的视频中,照片上还有小白楼的地点,被上诉人与电视台联手对上诉
人进行人格侮辱,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姓名、肖像、人格、名誉等权利。 综上,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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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荣志、张秀英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2民终40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荣志因与被上诉人张秀英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
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
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荣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李荣志在一
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张秀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
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是重复诉讼,但上诉人起诉内容不同,第一次是优
酷网和百度网,本次诉讼是腾讯视频。2.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并未到庭,系在开庭后给
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说上诉人多次用电话骚扰被上诉人,到其居住地也进行骚扰以
及其他不实言论,侵害上诉人名誉、个人隐私及人格尊严。3.被上诉人认为没有损害上
诉人的名誉,但其与所谓邻居同时出现在腾讯网播放的视频中,照片上还有小白楼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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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被上诉人与电视台联手对上诉人进行人格侮辱,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姓名、肖
像、人格、名誉等权利。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秀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李荣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张秀英立即停止第三次由天津广播
电视台联手在腾讯视频、点击律网站对外攻击李荣志的姓名、个人隐私、名誉、肖像、
婚姻自由权的言语及视频;2.判决张秀英赔偿李荣志姓名权、个人隐私、名誉、肖像、
婚姻权及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供假的张秀英答辩状对原告进行再次诬告,造成原
告精神人格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费用50000元;3.判决张秀英的邻居张某某一
同到电视台污辱李荣志道听途说一同到庭进行审理并赔偿李荣志50000元精神损害金,
如不到庭和不赔偿,张某某50000元的赔偿,由张秀英承担,共计赔偿100000元;4.判
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张
秀英承担;5.判令张秀英支付李荣志总计101300元;6.本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张秀英承担
(并公开向观众对李荣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荣志提供的照片证据显示网页搜索结果:
1.“张阿姨的婚姻保卫战2015.1.12-高清观看-腾讯视频上传时间2015-1-1215:20标
签:法制情感法律咨询律师视频上传者用户头像TJTV6科教《法眼》栏
目......”2.“李荣志与天津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书......2015年9月8日天津广播电视台制作有一档真人秀节目《法眼大律师》在电视
台科教2014年4月15日19时45分,被告天津广播电视台配以张阿姨的婚姻保卫
战......”。李荣志另提供证据显示:1.腾讯视频官方,张阿姨的婚姻保卫战2015.1.12
视频截图;2.点击律网站,李荣志与天津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
判决书,附(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李荣志曾起诉张秀英名誉权纠纷,并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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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肖像权的精神损失费200000元;2.对被告诬告、陷害、伤害原告的名誉,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作出(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民事判
决,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9日经一审法院判决
离婚。被告曾在天津广播电视台作为嘉宾录制了《法眼大律师-张阿姨的婚姻保卫战》节
目,其中被告就其与原告的婚姻问题接受了采访,采访中主持人刘汝君问:“你们的生
活并不是很富裕是吗?年轻的时候也不很富裕是吗?虽然他(指原告)有工作”。被告回
答说:“连双筷子都没有,特困难。”被告在采访中还说:“就他表妹服侍他,我不知
道里面有什么事”,“邻居曾说他爱赌博、买、乱花钱......”等等。该判决如
下:一、被告张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荣志写出书面道歉书,赔礼道
歉;道歉书须有改正错误的意思表示,并经一审法院核准,否则一审法院将在被告居住
区域张贴公布本判决书,以消除不良影响。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00元,由被告负担。李荣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2民终127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荣志
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民申1414号民事裁
定:驳回李荣志的再审申请。
2015年李荣志曾起诉天津广播电视台名誉权、肖像权纠纷,并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立即停止播放2014年4月15日法眼大律师节目,对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精
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民
四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荣志的诉讼请求。李荣志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920号民事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
李荣志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以李荣志提供的照片显示的内容,无法证明该视频是张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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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也无法证明该视频是否经过剪辑,是否包含损害李荣志权益的内容。关于点击律
网站显示的(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张秀英非该案当事人,不能证明
该判决书是张秀英上传至此网站。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荣志
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名誉权是权利人对其现有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和维护的权利,使其
社会评价不致因他人的违法行为而减低。张秀英在(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案件中提
交的答辩状,其所述内容是否属实是由该案进行评价,本案不做评价。李荣志未提供证
据证明该答辩状使其社会评价减低,对于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荣志的第
三项诉讼请求,其不能提供邻居张某某的准确信息,也未将张某某列为被告,此项请求
本案不予审理。关于李荣志的第四项诉讼请求,(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案件的受理
费,已在该案中进行处理,本案不予审理。李荣志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是对第二、三、四
项诉讼请求数额的累加,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李荣
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李荣志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
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
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
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荣志主张张秀
英上传相关视频到腾讯视频并对其名誉造成损害。但李荣志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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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系张秀英上传,也未能证明该视频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故李荣志主张张秀英侵犯其
名誉权,要求张秀英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荣志要
求张某某一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因李荣志未在起诉时将张某某列为被告,且未提供
张某某的具体信息,其该项诉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对于李荣志
主张的(2017)津0102民初2398号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张秀英承担一节,该案诉讼费负
担问题已经生效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本院对李荣志该项诉请不予审查。
综上,李荣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6.50元,由上诉人李荣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彦文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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