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劳动纠纷仲裁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加班工资向谁主张?未交纳的保险向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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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的一个咨询
加班工资应向用工单位主张,未交纳的保险应向派遣单位主张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 分
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 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 事
人。
主要问题,一、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将连续用工期分割成数个短期合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目前,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 和
诉讼请求的时效均认定为一年。一年的起算时间为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向前推算一 年。
例外的情形包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但是上述规定 只是对
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律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究竟是几年未作出明确 的规定,
以往北京市的司法实践是,对于加班工资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原仲裁 时效日
60
为保护期限标准,但任何一方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据工资支付条例关于 工资账簿至
少保存两年的规定一般确认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为年,因此很多劳动者为了加 班工资的诉
2
求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往往无视劳动仲裁。年月日,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实施后,
200851
目前北京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 人民法院已统
一确认加班工资的保护期限为一年。
【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 从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 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工资谁来支付
案情简介
20068
年月,张某作为劳务派遣员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从事手机经销的公司任促销员。因
工作需要,张某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从未收到劳务派遣公司或手机经销公司支付的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要求手机经销公司支付自己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
规定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手机经销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
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手机经销公司有支付劳务
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于是张某便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获得加班费的要求,劳务派遣公
司以其从未安排张某在节假日加班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中,张某只好将劳务派遣公司和手机
经销公司一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
判决结果
经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张某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但劳 务
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的义务。 最
终,仲裁委判定张某的加班费由手机经销公司(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
专家点评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赵恒律师分析如下:
被派遣的劳动者跟其他劳动者一样,当然有权获得加班工资,他们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包
括加班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 动者
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 位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 列义务: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
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另外第五十九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 当与接受以劳
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 应当约定派遣岗
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 反协议的责任。”
赵恒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 班
费。对于派遣员工来说,其用人单位主体具有双重性,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都是 支付
员工工资报酬的义务主体。如果对于加班费的支付,劳动者、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 有具体
约定,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应当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工 资。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相对方应 当
是劳务派遣方而非实际用工方。但鉴于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劳动成果归属实际用工方的事实, 劳
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福利应当 由实
际用工方支付。因此,劳动者主张上述权益的,给付方应当为实际用工方而不是劳务派 遣方。
程序上,劳动者主张上述权益能否仅以实际用工方为被申请人(被告)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劳动者与实际用工方并非劳动关系,案由以及管辖机构的确定均存在一定争议。其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
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 派
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此规定从程序上明确了劳务派遣案件中被告主体的范围。 之
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便于充分了解案情,另一方面是对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方 与实
际用工方对劳动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的补充。
【案情简介】年月日,张某与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 日
2004217
被派遣至美国※※中国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年月日,北京§§人力资源服务有限 公
2009215
司与张某再续签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约定:“乙方(劳动者) 同意,
用工单位或甲方(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 作岗位、
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年月日,用工单位以张某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为由 将张某退
200978
回至用人单位,张某认为用工单位单方退工违法,拒绝用人单位的待岗决定,争议 由此发生,
张某将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仲裁请求:、确 认我年
12009
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的自由退工条款无效;、裁决用人单位立即无条件返 还用工单位因
2
为退工支付给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请求确认用工单 位做出的退工
50%3
决定违法,支付违法退工双倍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以每月元计)。、 请求用人单
22112.154
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以每月元 计)。、补
50%22112.155
发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以每月元计)。北
200999201011925%22112.15
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沈斌倜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出席庭审。目前该案已以 用人单位同意
支付万元和解结案,鉴于此案的特殊性,笔者公开此代理意见,抛砖引玉: 代理意见
17.5
仲裁员:
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张晓丽的委托,指派我沈斌倜律师担任张晓丽诉北京§ §
---
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一)、美国※※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下称被申请 人二)
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综合案件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一所提供的年格式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乙方同意,用工单位或甲方
09
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或经营需要而对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及第四 款
为无效条款,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只有三种: “一
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在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签订的其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三款、第四 款
规定:申请人可以无限制的调岗,用工单位无条件退工。
该条款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剥夺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履行中拒绝 接
受调岗、变换工作岗位的权利,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就这样被被申请人一这样肆意践踏了。 根
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或违反法律 强制
性规定的,该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此,申请人依法请求仲裁庭依法认定该条款为无效 条款。
第二、被申请人一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条补发赔偿申请人年月日至
86()2009992010
年月日的待遇及经济补偿金(以每月元计),请求支付医疗报销费
11925%22112.153641.15
元及经济补偿金并补缴期间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25%
109
、年格式劳动合同第二条的第三款违法条款导致被申请人二非以法定理由将申请人“工作
单位转移”退工,造成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应得工资的损失,被申 请
--2009992010119
人二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 被
86
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被申请人一故意隐瞒至今仍未告知在劳动者的强烈要求下都不向其出示与被申请人二
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私自克扣被申请人二支付的退工经济补偿金,性质恶劣。被申请人 一
作为国内一大劳务派遣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劳动合同法第第六十条、五十九、第九十二条 的规
定: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 克
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 单
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 与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在年月日之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的劳动关系还未解除,申请人要求报销 医
2010119
疗费用,被申请人一竟然置之不理,是对国家法律和申请人权利的肆无忌惮地践踏和藐视。 依
据一: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 动
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依据二:根据北京市《年度基本医疗门急诊费用申报通知》,要求参保单位整理参保职 工
2009
2009
年度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的全部门急诊医疗收据、处方、明细单据等材料,到保险 部门
申报。所以被申请人一应该为申请人报销医疗费用。
依据三、被申请人二违法退工,被申请人一接受违法退工,成就被申请人一违法与申请人解 除
劳动关系的事实(该观点将在第三、第四中论述)。由此导致申请人的报销医疗费用 的
100%
待遇丧失和工资收入损失,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用人单 位违
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 本人应
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三)造成劳动 者医疗待
25
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 用%的赔
25
偿费用;…”申请人一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被申请人二将申请人退工,导致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发生转移,被申请人一依法应当向 申
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二将申请人退工,导致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发生转移由被申请人二处转移到被申请 人
---
一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被申请人一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被 申请
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为:
1996
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 9 9 6 ]33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 均应
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即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 实现。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 被申
请人二的退工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发生转移”,依法应通过与“原”用人单 位本
(
案被申请人一终止劳动关系(即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新用人单位本案被申请 人一建
)()
立劳动关系来实现,并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虽然“原”用人单位同为“新” 用人单
位,但不影响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转移”的性质和事实,申请人依法应获得经济补 偿金。
试想,此时如果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会出现这么一个现象:本案中劳动 者被
“工作单位转移”之前月平均工资为,如果此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 单
21112.15
位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后待岗工资正常为元,数月后再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将由 原
800
来的元直线降到元。劳务派遣公司大受其益,用工单位大受其益,二者恶意 串
22112.15800
通肆意退回劳动者可以有恃无恐。这时候,劳动者的利益如何保障?谁来保障?这显然不 可
能是劳动法的立法本意。
由此,根据《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以及劳动法
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我们有理由认为,若由用工单位提出并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转
移” (退工),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是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被申请人二将申请人的“工作单位转移” 退工违法,被申请人一接受违法退工,间
---
接承认了自己违法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两被申请人应当对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双倍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
1
合录用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派遣劳动者严 重失
23
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
4
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
的;()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
5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7
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
8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可以被退
工的法定情形之一,被申请人二仍违法将申请人退工。而被申请人一任由被申请人二违法退
工,成就了被申请人一与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理论依据详见本代理意见第三),
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本案中被申请人一应支付年月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
201011950%
经济补偿金(以每月元计)。
22112.15
被申请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没有给申请人发放过一分钱的工资。年
200999201011920101
月日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通知被申请人一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应当 依
19
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要求支付 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50%
题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特定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无视国家法律、恶意串通、置劳动者的利益而不
顾,非法牟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庭查明真相,给申请
人一个公道的判决。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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