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律意见书
【篇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陈亮 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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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
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
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
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
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
的集中表达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
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
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
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
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
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
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
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
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
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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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
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
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
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
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
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
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
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
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
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
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说明公
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
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
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
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
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
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
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
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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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
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
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涉嫌xx罪一案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
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2、首部
首先注意应当写明办案机关的全称。
如: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xx市xx区人
民法院。
其次,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
所做的哪些具体工作,最后应写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
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局〕参考。
3、案件事实部分
对案情作简要陈述,这时可以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主要应当撰
写以下几部分:
〔1〕陈述办案机关认定的事实
〔2〕辩护律师经工作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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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律师对认定案件事实的意见表述,如:我方认定办案机关
认定事实有误,如果认为认定事实无误可写明同意办案机关认定的
事实或可不写。
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言简意赅、简明扼要,严格按照犯罪构
成、犯罪的七何要素来表述,不可带有太多的修饰语句或没有证据
支持的主观猜测性观点。
4、通过律师工作后对此案的基本观点
这部分应当先对案件的定罪发表意见,后对量刑发表意见。主要分
为以下两种情况撰写:
〔1〕无罪的意见:分不构成犯罪和不构成指控罪名两种情况:
首先应当具体阐明无罪的具体理由,应分“案件事实不符合该罪构成
要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不够成犯罪”三种情形
表述。
其次应当简述案件证据情况,包括案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律师调查取
证情况。
最后应当写明具体应适用的法律依据〔具体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可在附件中附光盘电子稿〕。
另外对于不构成指控罪名的情形表述时,仅写明不构成该罪的理由
即可。因为是要作无罪辩护,便不可再指明具体应认定何罪,不可
充当公诉人的角。
〔2〕罪轻意见:
首先应当对办案机关认定的罪名发表意见,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
名错误需要改变罪名,则应当具体阐述应当改变罪名的事实、证据
及法律依据情况,并具体写明根据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何种较轻的罪
名,而不能改变为较重一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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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认为办案机关认定罪名正确,仅应对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应写明
是否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等
情形,并注明相关证据情况。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发后一惯的表现及符合取保候审规定、
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适用于申请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说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能够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6、总结陈述
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意见书的总结,最后总结辩护律师的基本观点
和意见,并说明身份
与撰写日期。
如: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罪一案,本律师认为〔a不
构成xx犯罪,b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c应当改变罪名为xx罪,
d构成xx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不具有社
会危险性,能够保证诉讼〕。建议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
采纳!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后,在意见书主体撰写完毕后,还应当写明附项内容,主要应当
撰写本案证据情况及需要办案机关调取的证据线索,最后附电子文
稿光稿以方便办案机关查阅。
三、何时提交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虽是辩护律师撰写,但面对的对象却是公检法等办
案机关,所以除了要表达其主要辩护观点外,还要能够让办案机关
采纳辩护意见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有些法律意见书虽撰写的很
好,但就是因为错过了关键的提交时间点而最终意见没有被办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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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所采纳。因此,要真正实现法律意见书的效果,应当注意了解公、
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以及各阶段办案人的办案节奏、同时要注
意提交意见书的关键时间点。
1、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特点及提交意见书关键时间点
现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罪、
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都应当予以收集,但侦查机关由于其
追诉犯罪先天职能,办案重心往往在于收集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
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则重视度不足。因此,侦查阶段一旦犯
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往往就会主观倾向性的认定犯罪
嫌疑人有罪,而导致该阶段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现象严重。了解此特
点后,如果在立案环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辩护律
师不应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一般应当在拘留后一周左右再提出
相对来说效果会更好,因为拘留决定第一天作出,第二天便改变的
可能性会微乎其微。另外,如果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如果
是拘留后报捕的,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的期间只有七日,而由于需
要提审犯罪嫌疑人、撰写审查报告、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等情形,
办案人真正办理案件的时间往往只有三到五天,所以对于报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法律意见书应当在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三日左右、办
案人作出确定性意见之前提交方为有效。
审查起诉阶段处于第二个诉讼阶段,案件由于侦查终结,这时提交
意见书就首先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一般情
况下,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案件的期限是一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半个月。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补
充侦查权,一次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当再次移送起诉后重新计
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两次退回公安机
关补充侦查,实际办案期限就达六个半月之久。因此,辩护律师在
此阶段提交法律意见书应当了解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实际的期限后有
分别的提交,但至迟不应晚于办案人撰写审查起诉案件报告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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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办案人员一旦形成确定性意见后,如果辩护
律师再提出与其相反的意见是很难被采纳的。
审判阶段,由于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对案件的证据情况及
事实的认定,应当以起诉书的指控为依据,所以该阶段法律意见书
应当仅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阐述,对起诉书未指控或未写明
的问题不应涉及。另外,由于辩护律师在庭审后要向法院提交辩护
词,所以审判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就应有别于辩护词,应当仅说明其
初步的辩护意见,所以应当在法院开庭前提交,对于要求排除非法
证据等专门性问题的意见也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交,但至迟不应晚
于法庭调查前。
2、刑事法律意见书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法律意见书除了要注意用法言法语外,还应当注重说理性,好
的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认真程度以及个人情商的表达,
是法理和情理的完美结合。法律意见最终能否被办案机关采纳,要
求所提出的意见要有证据有支持,有法律依据,具有说服性。
同时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具有一致性,不能出现逻辑性错误。如:“意
见书前半部分阐明了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为“保险起见”在后半
部分写:退一万步讲,即便嫌疑人构成xx罪,也应当从轻处罚。”
这样做的弊端,首先是法律意见书前后逻辑混乱,是提出无罪意见
还是罪轻意见不清楚,其次给办案人看后感觉律师自己认为嫌疑人
无罪的意见也不太可靠。
最后,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应当注意与办案人员交流时的“潜台词”。
如:办案人员要求律师调取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说明办案人可能
会认定从减、减轻处罚的情节;要求律师说服嫌疑人赔偿被害人等
情形说明办案人可能会建议达成和解协议后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强制
措施。
综上所述,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
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对案情的全面把握以及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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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还要求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换位思考,掌握办
案机关的办案特点和办案人的办案节奏,注重情商的培养。抓住每
个诉讼阶段的关键点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利益
最大化的有效辩护。
【篇二:侦查阶段律师意见书】
律师意见书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辩护人接受刘xx亲属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盗窃罪一案
的侦查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刘xx以及与侦办人员了解
案情,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符合取
保候审的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
2015年元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xx在其父亲陪同下,到铁路派出
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刘xx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取保候
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
据犯罪嫌疑人刘xx称其仅参与的一起盗窃行为,盗得价值数千元财
物,且赃物已被返还失主。而且,犯罪嫌疑人刘xx归案后对自己实
施的行为感到极其懊悔,希望公安、司法机关能从轻处罚自己,今
后一定痛改前非,绝不再为违法之行为。辩护人认为,从刘xx实施
盗窃的次数、盗取财物价值上看,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
态度诚恳,在经历这次惨痛的教训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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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会从此小心谨慎,远离各种危害社会活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
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刘xx身患严重疾病,不适宜长期羁押,对其采取取
保候审更能表达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
犯罪嫌疑人刘xx身患严重甲亢及哮喘疾病,随时需要接受,假
设对其长期羁押,不仅不能起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反而会让疾病
毁掉一条生命。为此,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能帮助犯罪嫌疑人刘xx
的改过自新,使其体会到社会的宽容,有利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
这也正是国家对犯罪者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期望到达的目
的。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
罪嫌疑人刘xx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可以获准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恳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吕伟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篇三: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
2008-12-26 10:58
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一案中xxx的委托,指派
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
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
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
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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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
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
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
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过
失行为构成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
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
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
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
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交
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
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
被公安机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
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其以前同事及
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
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
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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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
机关贯彻刑诉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项第3款的
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
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
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的金额为xxxx元,而xxx对诈
骗案立案的标准为xxxx元,也就是说,xxx案刚到达刑事立案标准
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xxx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和
他人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等,悔罪态度较好。
另外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仅起一个帮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
的从犯。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即使构成犯罪,但因其是从犯,且犯罪
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轻微,并且一贯表现良好,不致
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xxx人民检察机关关于适用刑事和解
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xxx的要求,我们请求
贵院同意犯罪嫌疑人xxx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对犯罪嫌疑人
xxx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时机。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 帆 律师 20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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