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22:32: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改错)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

数调整审核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保障功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社

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人社部20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

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

1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927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

知》(赣人社发〔202027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091日起,对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审核。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核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央、省

属和市、县(区)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

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注:按赣府发〔201552号文、洪府

厅发〔2015127号等文件规定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养老保险基数审核,按税

务征收管理规定执行,不纳入本通知调整审核范围)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

商户及其帮工,均属于本次基数审核范围。

二、调整审核内容和方法

(一)审核内容包括:2019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及其职工个人月平

均工资额、《2020年度南昌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审核汇总表》(以下简

称《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2020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

(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用人单位办理基数审核时,应携带用

人单位2019年会计总账及工资明细账、2019年度财务年报表等材料。

(二)用人单位接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缴费工资(基数)花名

册》,按照相关填报要求,在“当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栏目下填录职工2020

年缴费工资,并填录其他相关信息,同时根据《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相关数

据形成《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用人单位填好《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

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及单位工

会组织公章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填写表格时,用人单位应认真核对信息,按照相关填报要求如实申报,与社保

信息系统中登记不一致需办理变更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材料,按参保人员信息

变更登记相关程序规定申报变更。

(三)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网上经办平台进行缴费基数的申报

和年审;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统一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中心一楼1112号窗口申领U-key开通网上经办。(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

和北大道369号,地铁1号线珠江路站1号出口)

(四)在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网经办的参保企业,应通过网上

经办平台进行缴费基数的申报和年审。

未开通网上经办的用人单位,需临柜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申报,请

前往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五)缴费基数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下属单位较多的,请各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所属单位集中进行审核工作。各用人单位做好缴费基数审核的准备工作后,由主

管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商定集中审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如集中审核有困

难的,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审核。

(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由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和经办。

(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工作时间:202091日始至202010

29日结束。

三、调整审核原则

(一)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所使用的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时间为:

202011日至20201231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

保险使用的社平工资统一为2020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

员月平均工资,为5040/月;(赣人社字〔2020280号)。

(二)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工资申报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

径与第三条第4款规定一致)确定。其缴费工资申报区间范围为:2020年职工个

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

人员月平均工资4736/*60%=2842/月的,按不低于4736/*60%=2842

/月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高于全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

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40/*300%=15120/月的,按5040/

*300%=15120/月作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申报。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确定,由信息系统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

费工资数,按以下规则最终确定:

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申报职工个人职工基本养

老、失业和工伤保险月缴费工资时,低于全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

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736/*60%=2842/月的,按不低于4736/

*60%=2842/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高于全

2020年度社会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040/

*300%=15120/月的,按5040/*300%=15120/月为基数计征个人应缴职工

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四、其它问题

(一)缴费基数审核和调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齐

全、真实,不得漏报、瞒报、逃报,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

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仍未送审或拒绝提供资料审核的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暂按该单位2019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0年度缴费基数。同时,依据《社

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

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在南昌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机关合同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

工伤保险的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根据经办管理规定到我市

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的审核工作。

(三)基本养老保险在省本级经办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在南昌市经办,以及

养老保险在县区而失业、工伤在市本级经办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经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核定的2019年《缴费工资(基数)汇总表》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花名

册》(须加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向我市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他社会

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具体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四)20201月起至用人单位按本通知申报核定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前,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可申请重新核定其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多

退少补的原则调整相应社会保险费差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其社会保险

待遇,具体申报时间按经办机构通知为准。

(五)审核结束后,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单位审核表、数据汇

总表装订成册,于202012月上旬报市社保中心综合科。

(六)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审核政策:养老、失业和工

伤保险为0791-12333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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