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辞退规定及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6:55:2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美国联邦法规)

关于新劳动法辞退规定及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

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

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

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

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

工资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 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 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

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

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

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新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

看原因。

1自愿辞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

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

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

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

通金。被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没有过

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

金。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

种情形: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的;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金的有12情形:

1) 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

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

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

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 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

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工资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

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

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

资”的含义。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部发[1995]309)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之

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

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按照

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

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

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

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劳动者的

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

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

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

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资低于

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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