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开通法律咨询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交通银行
• 【公布日期】2001.01.22
• 【文 号】交银办[2001]22号
• 【施行日期】2001.01.22
•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开通法律咨询的通知
(2001年1月22日 交银办[2001]22号)
各分、支行: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程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特制定《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
务室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扩大总行法律咨询服务范围,方便全行员工法律咨询,及时为全行提供法律
咨询服务,现开通法律咨询,以专线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受理与我行业务
有关的法律咨询。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三十分由专人接听,传
真24小时开通。
:(021)62788396 传真:(021)627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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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的工作程序,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效率和质
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法律咨询服务”指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应各分支
行、总行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申请,对本行管理和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条 法律事务室对法律咨询实行集中受理,分别承办。
法律事务室开通法律咨询,集中受理口头咨询。
第四条 法律咨询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法律事务室对口头咨询和仅要求口头答复的书面咨询申请予以口头解答。
法律事务室对要求书面答复的书面咨询申请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五条 口头咨询
(一)交通银行任何机构或员工均可向法律事务室进行口头咨询。
(二)口头咨询以来电或来人的方式提出。以来电方式提出时,应当通过法律
咨询。
(三)承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确有把握作出答复的,立即答复对方;
2.暂无把握作出确切答复的,告知对方原因并取得对方,尽快给予
答复;
3.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的,告知对方提出书面咨询申请。
第六条 书面咨询
(一)总行法律事务室仅受理总行各部门和各管辖、直属分行的法律机构提出
的书面咨询申请。
各管辖、直属分行的业务部门及辖属分支行遇到疑难法律问题,应首先向本行
法律机构咨询。本行法律机构难以作出准确答复的,可由本行法律机构向总行法律
事务室提出书面咨询申请。
(二)书面咨询应当填写《法律咨询申请表》(见附件)。
(三)承办人员应在收到《法律咨询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拟定法律咨询
意见书。
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统一编号,正文部分列明法律和事实依据,分析各方权利义
务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并提供结论性意见。法律咨询意见书应有充分的法律、事实
依据和较强的说服力。
(四)法律咨询意见书经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签署后对外出具。
第七条 法律事务室受理咨询应以申请人提供的事实材料为基础,现行法律
法规为根据,并对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法律咨询意见书仅作为申请人决策的参考。
第八条 承办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询问有关
机构或个人。有关机构或人员应当认真配合,按要求提供承办人员所需资料或回答
有关问题。
申请人或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全面提供承办人员所需的资料时,承办人员仅根据
已有的资料予以答复或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九条 法律咨询意见的档案管理
(一)受理口头咨询的承办人员应当记录咨询申请和答复意见,并将记录统一
归档。
(二)办理书面咨询的承办人员在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后,应将书面咨询申请
及其所附材料、经法律事务室负责人签署的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复印件等统一归档。
第十条 本规程由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法律咨询申请表
编号:部门或分行--年度--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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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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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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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事项| |
| 之 | |
|背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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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 |
| |决| |
| |的| |
|具体要求|问| |
|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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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方式| 口头( ) | 书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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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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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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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章: |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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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室负责人批办意见: |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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