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章建筑有关人员奖惩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03:48: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加拿大地震)

【法规名称】 处理违章建筑有关人员奖惩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6-29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处理违章建筑有关人员奖惩办法

1

处理违章建筑人员之奖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规定。

2

直辖市、县 (市) 首长违反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准许缓拆、免拆或监督不力、

疏导无方,未能澈底杜绝新违章建筑之发生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申诫、记过、记大过或移付惩

戒。

3

直辖市工务局长、 (市) 建设局长或工务局长,处理违章建筑工作不力、疏导无方或不能协

调配合,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申诫、记过或记大过.

4

直辖市工务局、县 (市) 建设局或工务局主办人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

予以惩处处分:

一依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未于五日内派员实

地勘查者,应予申诫或记过。

二对应予拆除之违建,未依规定通知拆除队或工程队拆除者,应予记过或记大过。

三对承揽违建之建筑师、营造业或土木包工业未依法令议处者应予记大过。

四违反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准许违章建筑缓拆或免拆者,应予记大过。

五对旧有违章建筑于年度开始前,未依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配合预算,拟订具

体分期分区拆迁整理计划并切实执行者,应予

记过或记大过。

六于核发旧有违建修缮证明书,未能适时派员查验,致有加高扩大情事者,应予记过或记大过。

七对屡拆屡建之违章建筑未依法令规定,没入其建筑材料者,应予申诫或记过。

5

直辖市工务局、县 (市) 建设局或工务局各级有关主管,有前条各款情事之一或对于其所属

人员承办之违章建筑处理案件,积压五天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申诫、记过或记大过。

6

拆除违章建筑时,警察单位未能应主管建筑机关要求及时配备必要警力,担任现场警戒维持秩

序者,其主管及主办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应予申诫、记过或记大过。

7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查报新违章建筑不力者,依左列规定分别予以处分:

一查报辖区内有新违章建筑施工未予查报者,应予申诫或记过。一个月内有前列情事两次以上

者,应予记过或记大过.

二查报辖区内之新违章建筑已全部完工而未查报者,应予记大过。

三拆除新违章建筑时,无故不到现场会同办理者,应予申诫或记过。

8

(镇) (市) () 公所建筑管理人员或乡 (镇) (市) (区) 长对违章建筑查报报告,

未依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即时转报主管建筑机关处理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申诫、

过或记大过。

9

拆除队或工程队工作人员,执行拆除不力者,依左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未于规定时间到达现场执行拆除者,应予申诫或记过.

二未能一次澈底执行拆除任务者,应予记过或记大过。

三经命令再拆而仍未澈底拆除者,应予记大过.

雇员及工人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申诫、记过、记大过或解雇。

10

政府机关违反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擅自兴工建筑者,其首长及事务主管人员应予申

诫、记过或记大过。

11

担任现场警戒各级警察人员执行疏导,警戒工作努力,使拆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或有特殊重大

绩效者,视实际情形予以嘉奖、记功或记大功。

12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对于辖区新违章建筑均能事先防范或及时查报者,视其绩效,予以嘉奖、记

功或记大功。第 13

(镇)()() 长及建筑管理人员处理违章建筑工作负责努力者,视其绩效,予以嘉奖、

功或记大功。

14

拆除队或工程队工作人员执行拆除,能迅速圆满达成任务者,视其绩效予以嘉奖、记功或记大

功。

15

直辖市工务局、县 (市) 工务局或建设局处理违章建筑工作人员负责努力者,视其绩效予以

嘉奖、记功或记大功。

16

直辖市、县 (市) 长指挥监督处理违章建筑着有成绩者,视其绩效,直辖市长予以颁发奖状

或奖牌,县 () 长予以嘉奖、记功或记大功。

17

国军眷区范围内之违章建筑,各该眷区建管单位主管及经办人员,未能事前防止或事后未予以

取缔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国防部按现行有关法规予以适当惩处。其有疏导有方事前防止或事后执

行取缔卓著绩效者,予以适当奖励.

18

国军眷区以外之军人军眷新违章建筑,当地宪兵队于接获通知 (口头或电话通知后补办书面通

知手续) 后,未能及时到达现场维持秩序或担任上项工作不力或故延无法拆除者,视其情节轻重,

由国防部按现行有关法规,对其主管及执行人员分别予以适当惩处。其维持秩序工作努力,使拆除

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者,予以适当奖励。

19

为督导考核执行违章建筑之处理,内政部、国防部应分别设置处理违章建筑督导考核组,直辖

市、 (市) 政府应设置处理违章建筑督导协调会报,定期办理,其有关人员并视执行成效分别议

定奖惩。

20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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