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罪的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11:03: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赵美心)

浅谈合同罪的若干问题

作者:温蕃毅

[摘要]

刑法第224条将合同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同时以列举方式对具体利用合同进行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合同诈

骗罪是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

度看,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犯罪客体

为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国家对

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

取了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

[关键词]

非法占有;合同欺诈;合同

一、合同罪的含义

合同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

1、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明知没有有效担保的情况

下,采取虚构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的。

2、隐瞒真相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

明或者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作担保的。

3、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保证金定金

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后逃匿的。

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

定金或者保证金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将上述款物挥霍浪费,致使

无法返还的。

5、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

保证金、预付款等的。

7、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

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

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8、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行为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行为,且骗取了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

物的才构成合同罪。因此行为人实施了以上行为的,只能认

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了,要判定其是否

构成合同罪,还要看数额是否达到了追诉标准中的“数额较

大”

综上可知,合同罪是一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

经济合同进行,且达到“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二、合同罪的认定

1、合同罪与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

一般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

履行过程中出于某种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因而引

起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出现的民事纠

纷。虽然它和合同罪都与经济合同有关,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合同罪是刑事违法行为,它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

根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的

手段诱骗对方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

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一般经济合同纠纷则是指行为人在有履行合

同的诚意或有基本履行合同诚意的情况下,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按照

约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

为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

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

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

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

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就属于一般的经济合同纠纷,而不宜以合同罪处理。

2、合同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合同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

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

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 条规定,如果欺诈行为损害

的是国家利益,则因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果欺诈行

为损害的是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则所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或可

更的合同,合同罪的犯罪行为从本质上说也属于合同欺诈行

为,二者在民事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它们之间的根本区别在

于是否骗取了对方当事人“较大 数额”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实施了

欺诈行为,且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实际骗取了对方当事人“较

大数额”的财物,则应以合同罪论处。反之应以一般的合同欺诈

处理。

值得指出的是,合同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而不包

括劳务、赠与等合同。

3、合同罪与票据罪的区别

第一,它们的客观表现形式不同,票据罪发生在票据交易活

动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表现形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

支票、本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支票、本票而使用;3

冒用他人的汇票、支票、本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

不符的票据骗取钱财;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

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钱财;6、使用伪造、变造的

委托收款凭证、银行存单等结算凭证。合同罪则发生在合同的签

订、履行过程当中。

第二、犯罪的客体不同,票据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票据的

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同类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

秩序。合同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

公私财产所有权,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

两罪属于法规竟合犯,当一行为同时触犯票据罪和合同

罪时,应以票据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票

据提供担保的,由于其行为并未损害正常的票据关系,且刑法分则中

又有明文规定,因而应以合同罪论处。

4、合同罪与保险罪的区别

保险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

相的方法进行保险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保险在客观

方面也利用了合同关系,但却仅限于保险合同,而合同罪中“合

同”的范围则要广泛的多。在犯罪客体方面保险罪所侵犯的直接

客体则是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当前我国合同罪的呈现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交往中人们也逐渐加强了对合

同手段的防范,但是犯罪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在不断的变化

手段,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1、设立假形象设计

在以往的合同手段中,行为人往往以出示假的证件,或通过

花言巧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通常只需要一部分资本或者空手套

取对方财产。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实施的行为人也在掌握对方当

事人的心里,增加“投入”资本,通过各种手段竖立自己良好,诚信

的形象,然后精心布置,引对方步步进入局中,最后骗取对方财

产。例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披露,上海的黄宝华,通过工商

管理部门注册办起了所谓合法的琳旭钻石加工公司,然后以低额投入

换取高额回报为诱饵骗他人加盟,期间又用2万元的代价通过社会知

名人士和新闻媒体大肆宣传,利用签订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加盟款

高达190多万元,现已被司法机关查办。目前犯罪行为人对物质利益

的追求欲望更加膨胀,小钱小利已经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以高投入

获取高回报已成为他们的优先选择。作为合同行为采用的新手

法,加大犯罪的成本投入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宣传广告费用的投

入,扩大公司知名度的费用,捞取各种荣誉称号的费用,实施贿赂的

费用,等等。他们常常进行一些合法生意,造成信誉好、实力雄厚、

业绩优良的假象,瞒天过海,为制造大的、系列的、不易暴露的、可

长期从事的做铺垫。此种方法隐蔽性强,成功率高。被骗者受骗

之后可能长时间蒙在鼓里,不会立即发现,待发现上当后,往往为时

已晚,经济损失难以挽回。

2、少数地方政府“出黑手”

实施这种手段的人,一般多靠关系或者不正当的手段,如金钱,

美等贿赂政府官员,利用政府的名义,实施合同,这种案件往

往政府从中获得了较为丰厚的利益。如,某市政府,以开发本市西郊

地区,打造现代化古城为幌子,对外进行招商引资,一外商企业在竞

标中获得标的,在付给此市政府500万先期投资的时候,一直得不到

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开发文件的下发,致使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市政府多次索要返还先期投资时,政府多以财政紧

张,在等待上面文件下达开发指令为理由,拒绝返还投资,是外商遭

受重大损失。有些往往存在地方保护的因素,比如,某工程在包给外

地企业,当得到先期投资时,再把工程让给本地企业,以外地企业承

包不合法的理由,拒绝返还投资

3、运用虚假公证书博取他人信任

现在社会中,随着法律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的增强,

因此,法律公证及律师见证就成了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为保障自己

的利益而较为常用的手法。此类手法中犯罪嫌疑人也是抓住了当事人

的这一心态,在签订合同之时,为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法律公证或律师

见证,或者雇人假冒律师机构为当事人出具虚明,让当事人在签

订合同时以为此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

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种手法也是在对方当事人犹豫不决时,

运用的一个杀手锏,运用法律的面具,让对方相信事实,并毫不犹豫

的签下合同上当受骗。如英某庭、英某堂合同案,两被告人将与

被害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公证或律师见证,使被害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

性深信不疑,从而得以骗取人民币70多万元的巨款。

4、呈集团性、团伙性发展

现在实施合同的当事人为寻求更大的利益,一般不再是孤军

奋战,而是联合更多的人形成一个团体来实施,他们往往先注册

一个空壳公司,名存实亡,在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前来调查的时候,

雇佣他人,来造成公司运作非常良好的状况,以及拥有很多的客户之

类假象,使当事人上当受骗。这些团伙同时还牵连虚假出资、抽逃出

资、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具金

融票证、票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行贿、受贿等犯

罪紧密联系。在深挖后台和黑恶势力时,还暴露出一批被拉下水的腐

败分子和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令人触目惊心。

四、合同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行为只有达到

“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因此如何认定数额十分关键,在一

般的合同中通常涉及三种 “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

及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合同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

实际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受是指骗者因受骗而实际交付给 行为

人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预计会达到的

的数额,一般为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罪中所

说的“数额较大” 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

合同标的额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一个参考。在连环中 ,合同

行为人为了弥补前一次所造成的亏空,而再次实施合同行

为,以填补前一次所造成的亏空。关于此种的“数额”有三种认

定方法,一是以其数次合同标的的累加数额作为数额,二是

以受骗单位或个人因行为人的行为实际遭受的损失(即受骗的损

失额)作为数额,三是以行骗行为人通过 行为,为自己实

际获得的非法所得(即实骗数额)作为数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

定,连环应按实际未归 还的数额(即实骗数额)认定,多次行

骗数额,及多次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数

额较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合同罪,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出版,第46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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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家琛《新刑法案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出版,第684

[5] 夏朝晖《试论合同罪》北京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78

[6] 赵秉志主编:《刑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

[7] 肖中华《合同罪的认定与处罚》天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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