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_原告法庭辩论的技巧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4: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英文手抄报)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_原告法庭辩论的技巧

原告首先要诉讼请求,然后是法庭辩论中原告要提供辩论词,最后是原告的最后

陈述。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希望能帮到你!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过庭审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与诉讼请求的关联性可

以确认,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费193元。

被告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的损失是:1、为租被告

房屋支付中介费490;2、为搬离被告房屋支付搬场费650;3、为搬离被告房屋误

2天计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违反合同,没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为给

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返还责任。

对于被告辩称的恢复原状,原告认为:

在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销或部分的解除场合,通过恢

复原状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达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在物权法上,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意在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

支配状态。

在侵权法上,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以补偿。

被告已经恢复了对房屋的支配状态,被告的目的已经达到。

《合同法》上的恢复原状,应当是返还的租赁物应当是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

状态”(《合同法》第235)

被告的辩解如果属于侵权法上的恢复原状。原告认为,被告从未用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式通知原告,被告的说法是第一次,且至今未见被告向法庭提交其主张的证

据。被告认为原告有侵权行为,可以另行起诉。

对于被告的辩解,如果属于被告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对于被告对燃气热水器对辩解,根据《合同法》第23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

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

时解除合同。如果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法解除行为可以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是被告违约,所以被告应负加重责任。

20XX127日被告将房屋租给了广东汕尾人陈++++(手机:1358565+++++)

希望被告以人为本,及时检修、更换燃气热水器,正视他人的生命。本案立案后的1

11日,石泉苑小区因燃气热水器引发一女三男22伤,13日九亭知雅汇小区发

生煤气爆燃,6人受伤,14日普陀区新村路一家三口(男孩高三)命丧多年使用的淋浴

器。应当引起被告的重视。

本案纠纷起因实在是关系到不特定租赁人与邻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被告我是

房东,我怕谁而来,被告不在乎钞票。被告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害

人必害己。

被告应当返还押金和代付的修理费共1593;应当对没有提前30天通知,承担赔

偿金(代通金)900;应当支付约定违约金1400元,还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

请法庭依法判决。

原告法庭辩论词范例二

法庭辩论词

陈广威 陈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仅对被告提出的诸多问题中,需要澄清的问题,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问题一)被告辩称原告不慎跌倒摔伤,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就把责任揽了过来

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与事实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后,交警赶赴现场,当场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负

此事故全部责任。有被告亲笔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为什么还主动把原告送往医院,并先期

主动花钱为其检查和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伤,举证就可以了,被告为什么还要答辩其他问

题那?被告对原告的诉求逐一进行答辩,说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说: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伤,被告称念及认识,车有保险,又把责

任揽了过来,还拿钱给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满意,还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

都不难作出结论。

很显然,被告这一说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后,因车险过期和认

识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医疗保险,恳求原告编造自己摔伤骗社保,以达到省钱的

目的。现在两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当理说,严重违背了道义。

(问题二)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

题与现行法律和事实相悖。

第一,自20045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新的

法规,已经废止了医疗费受公安机关同意转院证明等条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

供了医疗证据,赔偿义务人对其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于200516日肇

事,还依据已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原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

转院有意义吗?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医院的综合条件不在鞍钢铁东医院之下,而且,

原告是无任何责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医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遥,有必要舍近求远

?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转院,被告为什么还要主动租车接送,并为其付住院押金

?这不令人质疑吗?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车险过期,利用认识原告妻子,为了推卸责任,有预谋地

采取了不道德的伎俩,诱骗原告转入其医保定点医院鞍钢铁东医院,并主动付了住院

押金。而且,被告确实从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医疗费几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个

人账户和统筹款。其中:原告个人账户支出801.36;统筹支付574.32元,被告预付

的住院押金只花费了11.02元。然而,原告从未提出过让被告赔偿统筹支付金。显然,

原告遵守道义。而被告确自认为设计成功,立即将原告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寻

借口,完全是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也有悖于道德和道义。

(问题三)被告辩称护理费已结清的问题。这完全是被告在撒谎。

第一,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先护理后结算,几乎没有预付款现象。

第二,在护理尚未结束、护理时间尚未确定、护理人能否固定的情况下,能先付

护理费吗?

第三,原告转入鞍钢铁东医院后,被告认为下套成功,立刻翻脸,确认原告是

擅自转院,能为原告预付护理费吗?

事实是:原告于200516日受伤就开始雇人护理,一直持续到同年430

日。原告当时也确实没有预料到,被告翻脸无情!”

(问题四)被告辩称原告已退休,不属于劳动人口,不存在误工损失的问题。被告

提出的这一问题是毫无道理的。

第一,退休职工依法劳动获取报酬,不仅是法律允许的,而且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病退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是极为正常

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专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们退休后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

这已是人们广为认知的社会现状,难道都违法吗?

第五,原告有无劳动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认定的。

(问题五)被告辩称劳动合同无效、伪证的问题。被告提出的这一问题,完全是主

观臆断。

第一,原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二,《劳动合同书》规范;

第三,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职工工薪明细表是佐证。

(问题六)关于被告辩称用工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技术人员没有原告的问题。

第一,用工单位未向有关单位申报原告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内政;

第二,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向有关单位完整、准确地申报本

企业技术人员;

第三,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秘密以及保护人才等原因,在不违法和违规的情况

下,企业完全有权利报或不报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报表不能证明原告不在用工单位工作;

法庭辩论词 [ 陈广威 ]/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劳动合同书》、情况证明职工工薪明细表等,是最

具法律效力的证据。

(问题七)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职称与用工单位聘用职称不符的问题。

这一问题,应当到用工单位求证,人家的答复最准确。其实,我们也都知道,在

现实工作中,未从事所学专业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没有硬性规

定,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职称相符。

综上所述,被告的答辩完全是强词夺理和逃避责任。我相信,新的一审法官更明

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确的判断。至于被告提出的其它问题,本代

理人所做的最后陈述代理词,也是对其的作答。这里我就不再赘述了。我的辩论完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广威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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