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集合5篇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
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
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
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盖章)
21年X月XX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路基工程12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
施工所在地:
:
被申请人:
住所:
申请人收到贵院(XX)六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
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七十万元保证金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
下:
一、法律、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
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关于在经济
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
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
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
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
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关于对案
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法发〔一九九
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
的,均应当严格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
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
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
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提出的一个法律概
念,其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
交。”但是该法并未对其含义、性质和作用做出解释。
推测立法本意及考诸工程实践,创设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中标方
充分履行契约义务。具体而言,它有如下几方面的作用:一、确保招标人权益。可
藉由交纳履约保证金来认定中标人有足够的履约诚意,如果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况
时,招标人可获得相应补偿;二、督促中标人履约。如中标人欲撤出工程,必须要
考虑到保证金遭没收的风险,故可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来有效抑制中标人不履行工
程的行为;三、保障农民工工资。在发生中标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时,可用保
证金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定履约保证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规定的
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因此,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招标人)收取承包方(中标人)的履约保证
金,还是总包方收取分包方的履约保证金,皆为行业惯例,且本质一样,都是为了
履约担保。
因此,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
属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如
交纳方没有违约,则返之,若交纳方出现违约,则归收取的一方,道理就这么简
单。如果把履约保证金理解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归交纳的一方所有,则该款在性
质上就形同借贷,起不到担保的作用,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也有悖于创设这一
制度的目的。
三、保证金归属
申请人和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行业惯例收取了履约保证金180万元。
由于其不具备施工能力,严重违约,自行提出退场要求。此时申请人没收有限公司
履约保证金的条件成就,故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尽管如此,
申请人依然于21年11月21日、21年1月16日两次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有限
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有收据为凭。
四、结论
从法律规定和的相关司法解释、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从保证金
归属中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财产保全范围应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
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
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
采取保全措施;
三、履约保证金从交纳的一刻起,就效力待定,既不履于收取的一方,也不属
于交纳的一方,而是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最终的归属;
四、根据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此款不再效力待定,而是属于申请人所有;
五、履约保证金已于21年11月21日、21年1月16日退还有限公司高速路
基工程部。
综上所述,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与有限公司六武高速路基工程部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有限公司交纳到申请人的保证金
效力已定,属申请人所有;事实上申请人已于21年1月16日全额退还有限公司高
速路基工程部;申请人已无法协助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
退请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和协助执行义务。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3
申请人:魏,男,生于1970年12月12日,汉族,个体户,住湖北郧县青曲
镇青曲村3组。
申请人:万,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魏
德清之妻。
被申请人:陈西强,男,生于1963年1月19日,汉族,建筑个体户,住郧县
郧县青曲镇店子河村2组。
申请人于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到贵院(20xx)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
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21万元存款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该裁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陈西强事实上没有提供任何担保。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9条对不动产查封作出了具体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
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
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据此规定,该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陈西强提供的其子陈俊名下坐落于十堰市张
湾区红卫街办秦家巷92号11栋2-5-2住房一套作为担保,但并没有向房产局办理
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更没有张贴封条或者公告,也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评
估,此房屋到底是一万元还是价值壹拾万元,是否与冻结申请人21万元的存款价
值相同,没有任何依据。因此,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就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程序严
重违法。
二、此款是申请人全家的保命钱,且本案采取保全措施没有任何必要。
本案的事实是:于2021年3月,湖北郧县青曲镇杨家沟村村民龚士华建房,
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本镇店子河建房老板陈绪强,陈绪强又聘请陈绪武在该工地干
活,在2021年3月31日上午上一楼预制板时,由于吊预制板的吊杆机支架从木桥
上脱落,使预制板落地摔断,并导致陈绪武受伤。
该预制板从答辩人处购买是事实,但属于建筑商违章操作,也没有其他支撑防
护的情况下使预制板掉下才发生事故,与预制板的质量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雇主
应当承担的承担责任,法院也判决让建房老板陈绪强承担赔偿责任。可建房老板陈
绪强躲避赔偿责任,把所有财产转移,使法院无法执行。因此陈绪武便到北京
shàngfǎng,为了杜绝陈绪武shàngfǎng,该裁定竟私自推翻原判决做出错误的决
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
申请人家中有80多岁的父母,且体弱多病,常年卧病在床,一月的医疗费就
需几千元。法院将申请人的存款全部冻结,等于掐住了申请人一家的喉咙,是要只
申请人一家于死地的。而且申请人的儿子在部队服役,听说法院如此执法后伤心欲
绝,使其不能安心保家卫国,此裁定严重扰乱军心。
再者,被申请人陈西强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可法院虽然判决
了,但其转移财产拒绝执行,是不能向申请人追索的。该裁定事实上是“未审先
判”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产品质量责任一案,法院不应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
贵院依法审理,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此致
郧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王某,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
住所地:略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1月12日下发(20xx)
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将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
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
被冻结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原告王某和被告B公
司都从来没有过业务往来,申请人不是上述拖欠租赁费纠纷一案的当事人。另外,
经贵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出庭的北京市A公司与申请人亦为不同的
民事主体,产权各自独立、财务也各自独立核算(见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作
为上述案件的案外人,贵院(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
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显属错误。现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0条、《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特请
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某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
的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市A公司第五工程部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焦作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11月26日下发(20xx)X
民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
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并将申请人被冻结
的银行存款予以解冻。
事实和理由
一、该裁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之
一必须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
种可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
有上述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事实上,申请人也并没有采取任
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认为,贵院作出的上述
裁定没有事实依据。
二、贵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1年X月份签订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管辖
法院为需方即申请人所在地法院。贵院在立案之前只要稍作审查就应当知道对该案
没有管辖权。贵院却不顾法律规定,明知没有管辖权而先行立案并立即裁定采取诉
讼保全的做法,有地方保护嫌疑,也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
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20xx)X民初字第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
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作市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3:25: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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