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
(其他税费部分)
一、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主要内容:
1.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
印花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自2019年1
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政策
主要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20号),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
月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主要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
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号),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
12月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公共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
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
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年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
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
主要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六、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
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继续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
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八、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
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
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
号)。
补充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执
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到期,但
2022年1月19号,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
务会议,明确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1项优惠政策延续
至2023年底,具体执行细节待国家财税部门正式文件出台,
以正式文件为准。
九、扩大服务业“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2022 年扩大服务业“六税两费”适用范
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
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
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十、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主要内容: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
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
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
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
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征收标准降低50%。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
2025年12月31日。
3.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
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
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
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
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
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
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
准降低50%。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
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十二、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
收费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
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
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
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53号)。
十三、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
主要内容:
1.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
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2.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
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
再降低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
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十四、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
主要内容: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
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
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十五、服务业承租房屋租金减免扶持
主要内容: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
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
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
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认可。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十六、降低服务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
服务费
主要内容: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
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
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
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
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2:33: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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