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其他税费部分)

更新时间:2024-11-06 19:23: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性别英文)

2022年最新出台或延续税费优惠政策

(其他税费部分)

一、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相关租赁合同印花税

主要内容:

1.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

印花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自20191

1日至20211231日执行。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政策

主要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

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

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

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20号),执行期限自201911日至202112

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主要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

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

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

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2号),执行期限自201911日至2021

1231日。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

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四、公共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

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

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规定,执行期限为2019

11日至20211231日。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

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1)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1231日。

五、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

主要内容:自202011日至20221231日,

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

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六、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

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77号),自201811日至

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

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将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七、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自202111日至20221231日,

继续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

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

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八、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

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

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

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

号)。

补充说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执

行期限201911日至20211231日,已到期,但

2022119号,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

务会议,明确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

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1项优惠政策延续

2023年底,具体执行细节待国家财税部门正式文件出台,

以正式文件为准。

九、扩大服务业“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2022 年扩大服务业“六税两费”适用范

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

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

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十、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主要内容:

1.自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

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

)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

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

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2.自20197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征收标准降低50%。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

20251231日。

3.自20191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

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

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

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

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197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

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

17)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

准降低50%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9]46 )。

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主要内容:

1.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

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自202011日起至20221231日,在职

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98号)。

十二、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

收费

主要内容:自201971日起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

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

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

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53号)。

十三、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

主要内容:

1.自20211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

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2.自20214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

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

再降低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

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十四、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

主要内容: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

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

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

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十五、服务业承租房屋租金减免扶持

主要内容: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

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

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

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

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认可。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十六、降低服务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

服务费

主要内容: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

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

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

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

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

金〔2022271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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