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任制的适用研究
作者:张豪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2期
【摘 要】 关于民事审判独任制的适用边界的讨论是近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论点之一,我
国民事审判独任制存在的适用主体范围偏窄、未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问题。从立法
层面上区分独任制和合议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健全独任制
法官办案机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独任制 合议制 诉讼权利
引 言
法的实施是一个十分精细的系统,而能否正确地适用审判制度在这一进程中起到十分重要
的作用。当前独任制度的适用存在的问题是适用独任制的规则超出立法时的初衷,忽略了最初
最根本的出发点,片面地为了解决案多的压力而适用,还有就是国内学术界针对独任制的讨论
并不成熟完备。中国的传统观念对于司法问题更依赖于合而议之,对于一名法官独任审理的情
况认为其缺乏监督而并不提倡,这对于我国独任制学理上的研究也是一个不小的阻力。
独任制,指的是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独立地完成的制
度,也可称之为独任审判制度。
一、关于独任制的适用问题
(一)适用主体
我国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因此,我国的独任制
也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其它各级法院均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目前统
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基层法院共有3123个,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9.3%,基层法院审判案件
的数量占全固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90%以上。在这些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简易
程序适用率平达到80%以上。"在审判主体方面,《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该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
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
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在我国,只能由法院中的审判员进行独任审判,人民陪审员
不能独任审理民事案件。另外,在我国,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因
此,中国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
(二)适用的案件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2:02: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123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