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商标法的司法解释
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 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
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10日审判委员
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
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
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
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10日由审判委员
会第16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5日
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和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人
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
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第二条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
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
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指
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
就相关商标提起商标权权属或者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
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
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
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
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六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
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
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
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七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
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
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第八条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相关商标案件,商标
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
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认定该决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标法有关审查时
限规定时,应当从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计算该审查时限。
第九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受
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商
标法的规定;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后的行为的,
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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