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9:2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期末考试语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要如何计算呢?有什么计算方法?

下面 带你了解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自201511日至

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2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项和第()项所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

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1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1

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

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

落实到位。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

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34)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二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

2

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文规定,自201411日至201612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34)第一条规定:自201511日至

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2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规定:“一、自2015

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

3

30万元(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61)规定:

“一、自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符合规定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

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

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

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

4

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61)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

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

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

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

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第四条规

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

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第四条规

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

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

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1]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6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

函〔2012227)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

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1022日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

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

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

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

7

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何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

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7月至2012

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

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

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

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

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2]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

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

8

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2)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为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快速适应小企业会计准则与营改增带

来的变化,为企业创造效益,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一

般规模纳税人的专家视频讲座。在讲堂栏目中参加学习,财税专家为

小规模纳税人解读当前政策。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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