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要如何计算呢?有什么计算方法?
下面 带你了解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一、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
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
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
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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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
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
落实到位。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
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
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
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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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
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
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
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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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61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
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
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
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
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
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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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
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
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
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
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
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
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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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
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
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
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
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
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
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
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
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
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1]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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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
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
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1.《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2.《税务登记证》副本;3.财务负责人
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
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
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6.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
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
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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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何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
【国税详解】 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
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
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
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
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
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
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
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2]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
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
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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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
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定。为了帮助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快速适应小企业会计准则与营改增带
来的变化,为企业创造效益,畅捷通会计家园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一
般规模纳税人的专家视频讲座。在讲堂栏目中参加学习,财税专家为
小规模纳税人解读当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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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1:0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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