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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一文,主要针对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
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
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得
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
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
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
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
质所得。
[评述]
此文出台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
征税。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且a、b税率同
为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如a为33%,b为15%,则只需按
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
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0:50: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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