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8: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ic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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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税收问题

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一文,主要针对

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一、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

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

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所得,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

以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三、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

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

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

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

质所得。

[评述]

此文出台主要是为了避免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双重

征税。

举例言之: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a投资于b,且ab税率同

33%,股息性所得不交税。如a33%b15%,则只需按

18%(33%15%)交税。

而若界定为股权转让所得,则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

取得股权时以100万购入,转让时以120万卖出,则20万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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