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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06 20:37: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中国教育部)

离婚办理大全

目录

一.离婚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二.分居两年是否算自动离婚;

三.离婚的起诉费用;

四.离婚起诉程序;

五.离婚如何打官司;

六.离婚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七.离婚中孩子的抚养问题:归谁抚养,抚养费用;

八.离婚中的财产分割;

九.离婚使用的表单。

怎样离婚 离婚的条件和途径

离婚不仅直接导致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变化,关系双方的生产与生活,而且涉及子女的

抚养和财产的分割,对家庭和亲属关系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离婚应当慎重,必须依

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离婚与认定无效婚姻以及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概念。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只能由当

事人提出;认定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是对违法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提出,利害关系人也

可以提出,且只能由法院予以判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

予离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离婚有两种形式——登记离婚和诉

讼离婚。

登记离婚,也称协议离婚、行政程序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婚姻

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离婚证书的离婚方式。登记离婚的要件是:①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②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办理登记离婚时,应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双方符合条件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双方当事人领

取离婚证后,离婚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核心条件,自愿的

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对一方当事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如精

神病人,是不能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处理。

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只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愿意离婚,但对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从而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实现离婚。

讼离婚又有两种形式——诉讼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诉讼调解离婚是指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及财

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发给离婚调解书。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目的

是尽可能化解夫妻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可能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此时

原告撤销离婚之诉;也可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此时法院应按双方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关系合法

解除的依据。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按诉讼程序依法判决。

判决离婚,是指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和好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

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还有一种离婚调解是非法院的单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离婚事宜进行的非诉讼调解,

是一种民间行为,它可能使双方当事人重归于好,也可能使双方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达成一

致协议而由一方要求离婚变为双方自愿离婚。国家鼓励非诉讼离婚调解,但不是法定的必经

程序。

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的婚姻关系的解除附加了一定的条件:一是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

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

错的除外。之所以规定这一条,主要是为了保证现役军人安心服役,保证国防的稳固。要注

意,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军人一方要求离婚不受此限制,应按一般离婚处理;征得军人同

意,并不等于军人不同意就一定不能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要通过军人所在部队政

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离婚。二是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

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主要是为

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男方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期间届满后仍可依法行使其离

婚请求权;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不离

婚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女方与他人通奸致孕等情形。

分居两年是否就自动离婚

离婚的条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的.”这是

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

成,缺一不可. 因此,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

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

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

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

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

由。

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因关于分居的举证比较困难,一般要双方

共同认可.

离婚官司起诉费用

简述:离婚费用分:1诉讼费2律师费。 如果走民政协议离婚,只需要交离婚证的工本费。

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诉讼。 律师费,基本费用+标的%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

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

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

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

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

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

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

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

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

的×4%+10元;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10万元至30万元部

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

2510元;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100万元以上的,按0.5

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离婚费用分:1、诉讼费2、律师费。 如果走民政协议离婚,只需要交离婚证的工本费。

果一方不愿意离婚,诉讼。 律师费,基本费用+标的%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

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打离婚官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打离婚官司要经过哪些程序?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

决:

1.起诉 起诉,就是人们常说的告状。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

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

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理由。

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被告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地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或者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人的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称为受理。

2.审理 审理是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作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

总和。

依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包括下列一些内容:送达起诉状副本,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

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

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

集证据;起诉或应诉的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更换不符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

调和矛盾,消除分歧,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由审判

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就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3)开庭审理。 调解不成,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在开庭3日前通

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如果是公开审理,还应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

庭的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

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而后,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

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

验笔录;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审判一律公开进

行。当庭宣判的,应当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至此,离婚

案件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程序诉讼。

教你如何打离婚官司

简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

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人人都希望自己婚姻美满,家庭幸福。但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必须冷静面对,

正确处理。如果双方协议离婚不成,一方诉至法院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以使离婚后不存

在法律上的遗憾呢?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准予离婚。”可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

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及其处理,人民法院需要查清双方

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

等事实情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

以及离婚原因等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材料都对法院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重要

的作用。

2 提供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及时提供证据,防止合法权利

得不到保护。

1)对房屋等重要财产要及时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或者是承租使用证。如果对方提供的证据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话,要及时调取证据,支持主张。例如章某与杨某离婚案,杨某为离婚作

准备,着手用夫妻共同工龄以优惠价将双方所居住房屋产权买下,后立刻起诉要求离婚。

于产权证办理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法院审理期间,杨某向法院提供了该诉争房的承租使用

证,而章某却因未及时向法庭提供该诉争房已被买下产权的证据,因而该房被法院认定为杨

某承租的公产房,最后导致在夫妻财产分割上显失公正,章某的权利没有及时得到保障。

2)对夫妻双方的债权债务,提供借据或者是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例如在某离婚案中,

女方主张房屋装修款是双方一起从娘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主

张。诉讼终结后,女方在清理物品时发现了男方的记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记录着从岳父家借

了装修款。后女方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集中调取了其他一些证人证言,使女方的诉讼主张

得到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3)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争议的,根据《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

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及时举证。

例如,某夫妻结婚两年后离婚,经调解孩子由男方抚养,双方对女方应给予抚养费问题争执

不下。分割财产时,男方主张家具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并出示原始发票,但出于各种原因,

在最终的调解协议中同意将该家具作为女方个人财产算作给孩子的一次性抚养费。几个月

后,女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胜诉。继而女方又起诉要求返还抚养费。

法院依据离婚调解书进行了判决,判决男方返还除孩子随其生活期间女方应给抚养费以外的

剩余部分。这时男方再主张这部分抚养费是他个人财产为时已晚。因为他已经在最初自愿达

成的调解协议中放弃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

信法律、依靠法律,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坚决主张权利。

3 提供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例如在某离婚案中,当法庭询问女方有无子女时,女方回答,

有一女孩,是收养的。男方对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异议。后法院判决孩子随女方生活,男方

每月给付抚养费。日后男方出现生活困难时,又重新主张收养这个孩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收养关系不成立时,再走申诉程序,既浪费了诉讼成本,又使

自己受到了损失。

4 提供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总之,在离婚案件中必须及时主张权利并提出证据,并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对对方提交的

认为有异议的证据,及时反驳,以期用法律手段切实保护自身的民事权益。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

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

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

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

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

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

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

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

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过程中诉讼打官司应当注意的问题

离婚过程中打官司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离婚案件有三个争议焦点问题:

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其二:离婚后子女由哪方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

其三: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对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能够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了,即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省时间。但本律师建议,最好在去之前写好离

婚协议,并双方签字,这样把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省得双方在民政局办手续时,因为

一些枝节问题发生争议,从而避免要几次去民政局才能办妥的尴尬。

但是,有近 40%的离婚争议,男女双方争议分歧大,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只能聘

请律师从中斡旋,直至诉到法院。有些当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请律师这一步,直接到法院进行

诉讼。

一、 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 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 起诉状;

(2) 结婚证书;

(3) 身份证;

(4) 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

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

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

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

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以及双方

的、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

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

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

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 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

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李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

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

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

半,因此,交的越多, “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

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当然,本律师在此并不是建议原告要伪造或虚报诉讼材料,这样会引起法院立案人员的

反感,甚至会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

() 关于立案前后时间段的把屋。

有些法院周一到周五每天都可以立案,有些法院在有些特定的时段 (比如周五上午或下

)是不立案的。因此,最好安排在周一到周四立案,最好在下午四点之前立案,否则四点

后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

立案后,要注意记住自己的案号,并询问立案人员何时案件可以转到民庭、或哪个法庭,

而后及时与法庭审判人员联系案件进度事宜。一般立案后,三天内可以转到民庭或法庭,

此,立案三天后打电话查询案件承办人员是可以查到的。

() 关于附带申请调查取证文书的问题。

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有些特定的证据,如银行存款情况、股票帐号情

况等当事人不能在诉前调查,只能委托法院调查,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但如果对方

一知道原告诉至法院,很可能就会立即将资金转移,因此,我们婚姻律师建议原告直接在诉

状中附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或调查令申请书,并注明先查询再送达的理由,不至于

“打草惊蛇”,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查询账上仍有大量资金立即采取财产保全,

求主动。

二、 答辩期间应注意的问题

() 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之书,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有二种,一是立案后的七日内,二是开庭前。如果是第二种举证期

限,问题就不大了,在开庭前交纳就可以了。如果是第一种举证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

否则,很可能被对方律师抓住把柄,处于被动。

() 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三日前,将传票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由于法院开

庭的时间,会影响双方庭外调解的进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显得尤为

必要。另外,如果对方交纳了答辩状,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得知,并收阅,这样可以了解对方

的心里动态。

() 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 “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在某种程序上讲,

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离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

大。因此,在期间仍与对方联系调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三、开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

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

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

关例证。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

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 “牵着鼻子

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

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

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

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四、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

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

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到了上诉的理由。要看法院关键的判

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

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

较小。

离婚了,孩子判归谁?抚养费怎么付?

一、判决由何方直接抚养的问题。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

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

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

三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在这里大体介绍

一下:

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

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

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

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

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

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2、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

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

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二、抚养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的问题。

1、抚养费的标准一定是月工资收入的20~30%吗?

根据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

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

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

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

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

20~30%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

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

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

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

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

这种观念是不妥的。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

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三、探视权如何处理和掌握?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

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

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

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四、在什么情况下,另一方可能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五、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孩子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是数年甚至十几年前订的标准,已

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了。

六、另一方收入大幅度提高,是提起追加抚养费的理由吗?

如果离婚后,带孩子的一方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不带孩子的一方的收入却大大增加了,

比如,又买车又买房,或得到意外的大额收入。这种情况下,带孩子一方往往会产生追加抚

养费的念头。但是,如果孩子的实际需要没有增加,法院一般是不会支付带孩子一方的这种

要求的。

七、离婚后,带孩子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

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因此,带孩子一方在离

婚后,不能私自主张,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己姓或他姓。

八、十八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根据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周岁。

一般情况下,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

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

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离婚后的房产如何分割详解

据统计,去年仅上海有三万余对夫妻离婚。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有近四万套的房屋要作离婚

财产分割。对夫妇双方来说,房屋是一笔大额财产。尽管谁都希望婚姻幸福美满,但不完美

的婚姻不可避免。因此,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成为这些离异者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现行

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

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199625日发布了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

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

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笔者分析下来,

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

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

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

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

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

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

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

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

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

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

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

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

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

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

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

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

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

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

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

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

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

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五)有“部分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

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

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私房的分割

在实践中,私房的分割占了离婚后房屋分割的大头,而且情况相当复杂。主要可分为以

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

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

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

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

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

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

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

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

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

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

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

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

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

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

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

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

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

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

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

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

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

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

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

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

可以另案起诉。

(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

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

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

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

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

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

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

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

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

方给予适当补偿。

自愿离婚协议书

自愿离婚协议书介绍: 协议人:黄×,男,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

____号。 协议人:李×,女,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

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

协议人:黄×, 男,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号。

协议人:李×, 女,____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____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

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黄×与李×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万元,现值人民

币××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黄×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

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

产归李×所有,由李×给付黄×房屋折价款××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万

-未还贷款本金×万元/2。李×给付黄×的折价款×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31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31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李×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黄×有义务配合李×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

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黄 ×不予配合李×办理房产转移而给李×带来的不必

要的损失,黄×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

黄×支付××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黄××由李×抚养,由黄×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

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黄×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

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

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介绍:我俩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

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______

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

籍贯______

我俩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

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名___ ___

别___ ___

族___ 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 __年__月__日

贯___ ___

现在住址____ ____

工作单位____ ____

文化程度____ ____

业____ ____

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 ______

离婚证字号、日期___字第___号__年__月__日

离婚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证字号____字第____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___年___月___日

领证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协议书格式

离婚协议书格式介绍: 离婚协议书格式如下: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

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

××市×××路×××号。

离婚协议书格式如下: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

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

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

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

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

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

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1X年月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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