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气贯长空
最高院: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是否
有效?
正 文
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的范围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外还可
选择其他法院管辖,但必须是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法院。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既非当事人住所地地、合
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经常居住地、被告经常居
住地,当事人亦不能证明该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其他实际联
系,故本案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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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0:09: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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