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更新时间:2024-11-06 13:50: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没问题英文)

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

司、企业债券罪。由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

这里我们重点简要介绍一下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着明显的

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

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

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

有较大差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罪,数额

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罪是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的手段进行,集资的主要目

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

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在司法实践

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认真区别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把甲罪认定为乙罪,

同时更要注意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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