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类犯罪的罪名及其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类犯罪主要涉及到三个罪名,即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
司、企业债券罪。由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发案较少,
这里我们重点简要介绍一下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罪的主要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
法集资,数额较大”。此种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着明显的
区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
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属于类犯罪,但二者之间的犯罪构
成有着明显的区别,而且社会危害性相差悬殊,因此在判处的刑罚上
有较大差别,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犯集资罪,数额
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资罪是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行为人采取的是以的手段进行,集资的主要目
的不是用于经营活动,而是进行挥霍或者携款潜逃或者用于违法犯罪
活动,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在司法实践
中我们一定要注意认真区别两者之间的界限,不能把甲罪认定为乙罪,
同时更要注意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10:0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07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