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3:1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皮尔斯布鲁斯南007)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4.10.25

【文 号】国发[1994]59

【施行日期】1994.10.25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

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配合在18个城市(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

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进行企

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指导和规范这些

城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

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

《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

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

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

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

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

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三、破产财产的处置

破产财产处置前,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

值作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转让。

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

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

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

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福利性设施,原则上不计

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接收处理,其职工

由接收单位安置。但是,没有必要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以计入破产财产。

四、担保的处理

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

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

序受偿。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

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

确定。

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

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

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

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

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

人民政府规定。

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

遇。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

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

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

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

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

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

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

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

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

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

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

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六、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损失的处理

银行因企业破产受到的贷款本金、利息损失,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国家有关银行总行批准后,分别在国家核定银行提取的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控

制比例内冲销。

七、破产企业的整体接收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执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业

整体接收破产企业财产、承担分配方案确定清偿的破产企业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

工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兼并企业的优惠待遇。

八、濒临破产企业的重组

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

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

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认为企业不宜破产的,应当给予资助或

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申请破产前,经拥有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

经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将企业效益好的部分同企

业分立。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九、实施企业破产的组织领导

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

对这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

财委、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

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

的顺利开展。要根据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破产预案,要采取

积极、稳妥的措施,及时处理实施企业破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发挥有关社会

中介组织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作用。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

要及时上报。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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