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
背书转让。
(5)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盖章的行为。
只有汇票有承兑,本票和支票都没有。
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
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6)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的行
为。
二、票据时效,提示承兑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汇出票后定
票 期付款
定日付款
见票后定
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到期日起10天
内向承兑人提示
付款
自出票日起,付
款期限不得超过本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2年
2个月
自出票日起10
日
票据权利的消失
时限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6个月
三、银行汇票
1。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2。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城、异地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
可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支取现金.
3.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
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未记载的,即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未记载,则为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常居地)
出票地(未记载,即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常居地)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期限,代理付款人不予理睬。
6。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出票银行
7.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申请人必须在“银行
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付款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8。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金额起点为500元。
四、商业汇票
1.概念: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付款人为承兑人。
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3.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4。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理睬。
不包括“见票即付”
五、银行本票
1。概念: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本票款项的银行。
2。定额本票金额:1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
3。转账,也可支取现金
4。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5。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人不予理睬
见票即付
六、支票
1。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出票人:单位,个人
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票人,经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出票人可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转账支票可以背书,现金支票不可以背书。
4。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5。限于见票即付,另外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规定的除外。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理睬。
6.支票办理要求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出票人预留签章,也可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的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
空头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
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持票人有权有权出票人赔偿2%的赔偿金.
(5)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
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千分之0。7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2) 违 ,撤销或开除的处分。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其他结算
1。汇总:信汇(汇总凭证邮寄至收款人汇入行)
电汇(电报方式)
2。托收承付
(1)概念: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
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适用单位: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 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必须时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
3。委托收款
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
4。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适用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
(2)只限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5。信用卡
(1)商业银行向单位,个人发行的,购物,消费,存取现金
(2)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用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支取现金,不得将销货
收入存入其账户
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6。电子支付
1)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开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
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2)单位开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金额不的超过5万
元,由协议的除外.
八、票据的签章
1。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单位的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的
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个人签名或盖章.
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的(汇票专用
章,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九、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已签发的转账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可挂失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予挂失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或向人民医院提起诉讼.
3。普通诉讼
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9:20: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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