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动离职
职⼯根据⾃⾝和企业情况提出离职,根据劳动法⾃动离职有哪些处理⽅式?店铺⼩编为⼤家整理关于劳动法⾃动离职
的⽂章,希望能给⼤家带来⼀定的帮助和参考,欢迎浏览。
劳动法⾃动离职
⾃动离职,是职⼯根据企业和⾃⾝情况擅⾃离职,⽽强⾏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种⾏为。有的职⼯因辞职未
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离职或违约出⾛;有的职⼯未说明原因不辞⽽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擅⾃“跳
槽”等均属⾃动离职范围。
职⼯擅⾃离职、停薪留职期满不归如何处理
原劳动⼈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计[1983]61号)第2条“……对于
未经批准⽽擅⾃离职的职⼯,按⾃动离职处理”。第3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1个⽉以内,本⼈既未要求回原单位⼯
作,⼜未办理辞职⼿续的,原单位有权按⾃动离职处理”等规定与原劳动⼈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合
理流动暂⾏规定》(劳⼈劳[1987]14号)第11条:“……对擅⾃离职的,以旷⼯论处,可按照《企业职⼯奖惩条例》的规
定,给予除名处理”的规定是⼀致的。因为未经批准,擅⾃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以内,本⼈既未要求回原
单位⼯作,⼜未办理辞职⼿续的,均属⽆故旷⼯⾏为,况且旷⼯时间已够除名规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处理。原劳
动部办公厅劳办⼒字[1992]45号《复函》重申了以上意见。
5种⾃动离职有补偿
这5种情况是: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故拖⽋劳动者⼯资;拒不⽀付劳动者延长⼯作时间⼯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劳动者⼯
资。
劳动部门指出,遇到上述5种情况,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职⼯可以在规定的
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向法院起诉,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企业⽤哪些形式通知职⼯回单位⽅能对逾期不归者进⾏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动离职或旷⼯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续,应遵
循对职⼯负责的原则,以书⾯形式直接送达职⼯本⼈;本⼈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
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只有在受送达职⼯下落不明,或者⽤上述送达⽅式⽆法送达
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发出公告之⽇起,经过30⽇,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
上,企业⽅可对旷⼯和违反规定的职⼯按《奖惩条例》的规定做除名处理。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未⽤,直接采
⽤公告送达,视为⽆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续,也按上述规定的⽅式通知本
⼈,在此基础上,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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