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13:31:5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嘀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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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医发(2001)16

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

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220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

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

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

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

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

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

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

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

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

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

立补充医疗保险。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

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

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20012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

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

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

工住院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

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

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

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

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

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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