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
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不包括烟叶)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含药酒)。酒精包
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
税。(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生产啤酒缴纳消费税)
3.化妆品。本科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不含中低档)护肤类化妆
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以及护
肤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
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
珠宝玉石。
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进口的是否免,卖的时候缴。
5.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注意: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可以抵扣。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缴纳消费税的轮胎: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新轮胎当时交过了,翻新就不必再缴。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
征收消费税。
注意:有轮胎生产小汽车,不能免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
(如果是底盘改装的救护车或者冷冻食品车就不要交消费税)
不包括:(1)电动汽车(环保)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
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休息娱乐的)
能耗,长度,座位数,休闲娱乐用。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
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
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全部要交。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
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游艇不是船,也不是货轮,属于奢侈品)
13.木制一次性筷子(不是高档筷子等)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税率】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
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①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元/
250
吨
220
元/②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
吨
250
元/③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吨
一斤1.5元的界限。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每条0.6元,
白酒 每斤0.5元
【包装物】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押金种类 收取时,未逾期 逾期时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 (押金需换算为不含税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
税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押金需换算为不含不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税价)
每标准箱150元,
每支0.003元,
56%(每条价格≥70元)
36%(每条价格<70元)
20%
缴纳增值税,缴纳消费税
价)
酒类产品(如:白酒)包装物押金(除
啤酒、黄酒外)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
不缴增值税,不缴消费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
税 费税(因为从量征收)
白酒不管是否逾期都交,其他的都要看是否逾期,啤酒黄酒跟逾期没有关系,因为是从量征
收,仅用来判断单位税额的界限。
另外租金一定是价外收入。
【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注意和送去的原料的比例进行配比,而不是全部)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
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
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考点:
换抵投:按照同类产品的额最高价格交消费税,但按照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交增值税。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
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
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一般规律)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考点:成套卖白酒和红酒,一套里面2瓶白的,2瓶红的,那么从高,按照20%的从价税
率和白酒的0.5元/斤的从量税,注意按照4瓶白酒计算。
【征税环节】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通常一次性缴纳,两个特殊)
【零售环节】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5%;
其他珍珠玛瑙宝石翡翠等非金银首饰还是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消费税10%;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
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5%)
理解:也就是说,在生产环节分不清楚,都按高的10%;如果在零售环节分不清楚,都按
零售环节的5%,也就是说,其实多征了一道税,因为这些非金银首饰在生产环节已经交过
了,在零售环节其实不必再缴。
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
计
税
依
据
具
体
规
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
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了一道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
售 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相
当于委托加工业务)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也就是说,其他产品在多交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
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
消费税(差价,不像别的以旧换新业务,按照新的售价确
销售金银首饰
定计税依据。)
以旧换新:增值税和消费税是一样的计税基础,都是以差价作为计税基础,但是注意零售
环节“/1.17”的问题。
【批发环节】
卷烟: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两道税,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5%,没有从量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相关内容如下:
要素 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
税
(2)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
收5%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5%
关注的问题:
(1)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
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2)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
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
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税额计算
纳税地点
理解:两道税:
1。生产后批发给批发企业时,按照从价从量符合征收(36%,56%,0.6元/条)。
2.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或者个人,按照从价5%征收消费税。
也就是说,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的意思;否则就不是两道税了,成了增
值税了,道道征收。
补充:增消两税关系:
【卷烟回购问题】
由于小的卷烟生产厂没有销路,就合并成联营企业,然后将自己生产的卷烟销售给大的卷烟
厂,并按照已经公示的调拨价缴纳消费税;所以需要回购企业提供以下信息:
1.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所需加工卷烟的牌号
2.回购企业向联营企业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大卷烟厂(所谓回购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和收购的卷烟再对外销售时,收购的部分已经缴纳
了消费税,而自己生产的部分还么有缴纳,所以一定要分开管理核算,否则收购的卷烟就要
按照资产卷烟再征收一遍消费税。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①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②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
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生产销售环节】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三种计税方
法
1.从价定率
计税 应税消费品 率
2.从量定额
计税 酒、成品油 税额
3.复合计税
计税依据 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
销售额
销售数量
销售额、销售列举2种:白酒、卷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
数量 烟 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除列举项目之外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
列举3种:啤酒、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注意:
样品:交消费税;
用于质量实验,视同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交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注意:‘1+成本利润率’而不是销售利润率
=============================================
=====
重点: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
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量消费税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量税=数量*单位税额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
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
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3.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征收组价公式为:
2.复合征收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额的扣除】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
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4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
规定:
(1)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大部分都是用外购的A生产A,除了烟丝和石脑油),注意如果是不同的税目是不能抵扣
的,比如用轮胎生产小汽车,都是应税消费品,但是不同税目。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
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
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3.扣税环节:
(1)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
不得扣除。
(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
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3)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
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
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二)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
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
税环节相同。
(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根本就不用交税,所以就不存在抵扣的
问题提。
【征收管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纳税地点
有不同于增值税之处,消费税主要是核算地纳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
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
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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