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纠纷中的遗嘱公证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6 00:22:4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附注我爱你)

区域治理

法制现代化

关于财产纠纷中的遗嘱公证问题

张玉森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公证处,黑龙江 大庆 163515

摘要:遗嘱公证,是一项古老的公证业务。就现在的公证业务而言,所作的工作包括根据申请人的意愿代书遗嘱,告知相关的法律规

定包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给遗嘱的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即出具公证书。遗嘱的真实是合法性的一个基础。对于办理遗嘱公证,笔者

认为需要审查的包括,1、遗嘱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2、遗嘱形式和内容。

关键词:财产;纠纷;遗嘱公证

一、共同遗嘱问题

目前公证工作中对于共同遗嘱是尽量

要求申请人办理单独遗嘱,在劝说无效情

况下办理共同遗嘱。在一般情况下,共同

遗嘱是财产共有人对于同一财产作共同的

遗嘱处分行为。笔者认为,单立遗嘱是常

规方式,只不过法律没有是“单立“的字

眼表明。遗嘱自然人是对本人财产的自由

处分,完全与共有人无关,本人的财产当

然得以个人来处分了。合立遗嘱是一种突

破,当然,这一突破,自然会产生大量的

法律问题。遗嘱的生效问题、是否成立的

问题、能否更改的问题、产生大量的不确定。

对于公证共同遗嘱是制造法律纠纷超过预

防。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成本仅仅是多立一

份遗嘱,对申请人来说可能多交一份公证

费。这些问题应该让立法者来考虑,而不

是由公证人来制造。这是从避免法律纠纷

的问题来考虑。因此,站在公证的立场上,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是不能给予办理共

同遗嘱公证。

二、遗嘱内容的问题

1.关于遗嘱处分的内容

笔者认为必须在《继承法》第三条、

的四条关于遗产的规定范围内。这当然包

括司法解释关于这两条的扩展。对于其它

内容,如关于家庭问题的处理,遗体处理

问题都不能给予办理遗嘱公证。因为这类

问题的处理不属于遗嘱,不受继承法的调

整,办理遗嘱公证无法律意义。如果要对

于这些事务性问题办理文书上的公证,应

当以声明书或者文件签名形式办理。而不

用按照遗嘱程序办理。

2.对于财产的处分方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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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第6期.indd 1082018/3/19 15:33:44

笔者认为,对于遗产的处分仅限于“由

某某人继承”。而不能出现“房产出卖后,

价款由某某人继承”或“如果发生……由

某某人继承”等。另外继承法历史上出现“后

位继承”、“补充继承”。我国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所以不可办理此类遗嘱公证。

后位继承,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制定由某继

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利益,因某种条件或期

限的到来转移给另一继承人。补充继承,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后,又补充

规定该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

先于遗嘱人死亡时,其应继承的遗产转归

另一继承人继承。

3.概括遗嘱的公证

有当事人要求办理“我所有的财产归

某某人继承”的遗嘱公证。毕竟,人的死

亡的不确定性及财产的变动性,写此类遗

嘱也有缘由,应当可以办理公证。但是,

笔者认为,基于公证预防纠纷的需要,首

先必须要求申请人列明立遗嘱所有的财产,

并加上“在死亡时,其它财产,也由某某

人继承”。这里必须注明的是,在死亡时

的其他财产。如在遗嘱中写“本人所有的

财产”则有可能产生歧义。通常理解为“立

遗嘱时”所拥有的财产。这与立遗嘱人的

目的相反,而在立遗嘱时的财产代立遗嘱

人死亡时就更本无法查清。

三、遗嘱公证证据

遗嘱时一种要求严格的法律行为,办

理公证时更加要求严格。公证遗嘱有高于

其它形式遗嘱的效力,它的效力来自于法

律规定,更来源于法律对公证的要求。首

先要有证明行为能力的证据,这证据首先

来源于身份证、户口簿。对于行为能力的

审查应当从谈话笔录中反映出来,尤其对

于老年人,要从谈话的过程中显示出立遗

嘱人是一个行为能力正常的人。不然,对

于一个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所立

的遗嘱很可能被推翻。公证审查不同于医

生的专业性审查,审查的判断标准在于普

通人的标准,只要能在谈话笔录中显示审

查过程,一方面能为同样时普通人的法官

认同,另一方面公证员尽了审查义务,不

存在过错。如这方面的缺失,很可能承担

法律上的责任。因为对于正常人,不可能

都由医生作专业判断。但对于重病人或者

明知有精神病史的人,有必要进行专业鉴

定。同时在谈话笔录里应当显示出公证的

告知义务。对于财产方面的依据,笔者认

为只需形式上审查,对于重要的不动产需提

供原件,其它的复印件,或者不需要,保

存财产证明复印件仅仅是为了供以后查询。

毕竟,公证的是立遗嘱行为,而不是财产。

但是,不能没有财产依据,因为没有财产,

就没有处分权。这里有公证员谨慎的义务,

以免发生遗嘱与实际财产的笔误。

参考文献:

[1] 占善刚.遗产继承研究[M]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2] 常怡.财产继承纠纷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李代广. 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纠纷

百问百答[M].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6.

作者简介:

张玉森,男(1965-7-25),汉族,黑

龙江省安达县人,本科学历,三级公证员,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公证处主任。研究方

向:法学及公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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