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被害人承诺是否具有阻却性问题
评析
一、被害人承诺是否具有违法阻却性 拐卖人口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
权利的犯罪活动, 中外各国和 地区都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我国
1979
年刑法规定了拐卖人口 罪,为实践中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
依据。 但是在 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笔者从案例出发对拐
卖妇女 儿童罪中被害人承诺是否具有阻却性问题评析。
案例:年 月,被告人伊发在吉林省龙井市三合镇以 万元
200631
的价格买得被害人郑英(女),后来以 万元的价格卖给 黑龙江省望
2
奎县六乡三前村村民刘柱,得赃款一万元。 年, 郑英主动联系
2006
被告人夏宝山, 称收买人刘柱总是打她, 她要求 夏宝山为她户人家。
2006424
年 月 日,夏宝山联系买主,将 郑英带至黑龙江省绥化市
北林区三井乡, 准备一 万元的价 格出卖时,被当场抓获。 本案中
1.7
夏宝山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郑 英的承诺行为是否有效?
二、问题的争议及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夏宝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关
键是看拐卖妇 女、儿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保
护的 法益我国刑法学界有着不同的争议。 首先是“单一法益说”, 即 侵
犯的法益只有一种。 但是对侵犯具体哪一种法益又有不同的观 点:“人格
尊严说” 、“人身不受买卖权利说” 、“人身 自由说。 ”
[1] [2] [3]
其次是“多重法益说”,即侵犯的法益又两种以 上。“多重法益说”又有
以下五种观点: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 由及人格尊严 。人身
1. [4] 2.
自由权,人格尊严和婚姻家庭关系 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或监护关
[5] 3.
系 。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 和本来生活场所的安全 。妇
[6] 4. [7] 5.
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 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 。
[8]
以上观点中,笔者同意侵犯“多重法益说”的最后一种观 点,即拐
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生命 身体的安全和人格
尊严。 “单一法益说”太过片面, 只看到被侵 犯法益的一面,以偏概
全,不利于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多重法 益说”中,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
上会侵犯被害人的婚姻家庭关 系、监护关系,但这都是间接的影响,并不
是对被害人直接的侵 犯,而且这两种法益刑法分则中也有相应独立罪名的
保护, 不利 于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所以笔者认为最后一种观点更为全面
直 接。
从以上观点来看,不论“多重法益说”还是“单一法益 说”,被告
人夏宝山的行为都已侵害了被拐妇女郑英的法益, 构成拐卖妇女罪。
本案中被害人的郑英的承诺行为是否有效, 是否可以放弃 法益?
关于被害人承诺是否具有阻却违法性, 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争 议。日
本学者中有以下三种观点: 略权、诱拐行为本身是违反 淳风美俗的
1.
行为,不排除违法阻却性。 在成年人同意的场合, 排除违法阻却
2.
性。 只要具有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行为的能 力,即使是未成年
3.
人同意,也排除违法阻却性 。
[9]
根据日本学者的第一种观点, 被害人郑英的承诺行为是无 效的,
因为拐卖所侵害的是社会的淳风美俗的行为, 不是个人的 利益。第二种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害人郑英的承诺行为是有效 的,因为郑英是成年
人,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权益。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 “肯定说”。拐卖妇女、儿 童罪
1.
侵害的法益是妇女、 儿童的人身自由, 当事人可以自行支配。 从构成要
件来看,被害人承诺即为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 。 “否定
[10] 2.
说”。人身权利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拐卖妇女、儿童 侵犯的法益不仅是
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还有人格尊严、 生命身体 的安全以及家庭关系等。
被害人的承诺会损害家庭的完整, 侵犯 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所以是无
效的。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 成要件来看,主观方面要求具有出卖妇
女、儿童的目的,客观方 面具有拐骗、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 儿童的行为。 至于是否具有被害人承诺没有关系 。
[11] 3.
“折中说”。 只要被 害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做出有处分权限的承诺
并没有危害到 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种承诺就是有效的。
“肯定说”同意被害人郑英的行为具有效性, 因为人身自 由的法
益当事人是可以放弃的, 而且放弃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不存在为
违背行为。“否定说”认为被害人郑英的承诺行 为是无效的,因为拐卖
罪中侵犯的法益不仅有被害人的人身自 由、生命身体安全还有人格尊严、
家庭关系等。自由可以放弃, 但是放弃行为侵害了他人利益的就是无效
的。
三、问题解决
笔者同意“否定说”即被害人承诺不具有违法阻却性。 拐卖
妇女、儿童罪中,儿童即是不满十四周岁,欠缺行为能力,儿童 的承诺当
然不具有违法却性。 对于妇女的承诺,同意把自己当做 商品一样进行交
易,这一行为是严重违法社会秩序, 违背公序良 俗的原则,从被害人承
诺的有效条件来看,不具有违法阻性。买 卖交易的是商品,是物,是法律
的客体。而人是法律的主体,不 能进行买卖。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
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严禁买卖。被害人同意自
己被买卖,是违背 宪法的行为,是无效的。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被告
人夏宝山 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害人郑英的承诺行为无效, 不具
有 违法阻却性。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 夏宝山本着出卖被害 人郑
英的目的,积极联系买主,讨价还价,最终将被害人出卖。 被告人已经
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符合拐卖妇女
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被害人的承诺,前面已经分析过,人作为法 律主体,
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将人作为商品一样交易不仅违 反法律而且违背了
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 如果人可以任意的放弃
自由、安全和尊严,社会岂不是处于混乱之中,社会如何进步,
国家又如何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8:04: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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