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由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
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
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住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
2。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
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
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股 东 名 称:
住 所:
身 份 证 号 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和选举监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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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
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五) 公司清盘解散后,由股东执行;
(六)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
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 股东的住所;
(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已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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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作出以下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委任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
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荐产生,任
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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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
决定以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
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
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
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可以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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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
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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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
散.
第三十九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
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
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
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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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
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
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
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 月 日
7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7:28: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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