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模板【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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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baby brother)

XXXX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XXX一人出资设立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

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

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

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称:

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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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

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

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

算。

第二章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称:

所:

码: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和选举监事的权利;

1

(二)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三)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

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 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五) 公司清盘解散后,由股东执行;

(六)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

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

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 股东的住所;

(三)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

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已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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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股东会权利。

第十八条 股东作出以下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

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委任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

事会权利。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推荐产生

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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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

决定以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

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

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

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

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国家有关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可以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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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

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

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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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六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

第三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确定清算组,

并在股东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

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四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

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

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

.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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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

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股东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

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

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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