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
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
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
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
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
职权。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有哪些
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作不同的分类。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
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
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
规则的行为。最常见的分类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
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
行为。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
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
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
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
三、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其
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
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具体行政行
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
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
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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