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12.28
施行日期 2017.12.28
文号
主题类别 律师,调解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印发《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
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以
及《宁波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会议纪要》等要求,现决定在宁波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海曙区、鄞州区、慈溪市分别作为全省示范单位和示范区县(市),予以重点培
育和推广。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在全市法院深入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法院作为律师调解工作的重要场所,要为律师调解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和工作支持,注重发挥律师
调解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支持和鼓励全市法院与各律师事务所合建、共建律师调解工作室。已经
在法院内部设立律师服务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律师服务区、法律援助工作站、
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整合。海曙、鄞州和慈溪等3个示范区县(市)法院和司法局可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
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2.律师调解案件范围。按照省高院、省司法厅《实施意见》确定的案件范围进行调解,实际运行中遇
到新类型、新情况案件的,各地要及时上报市中院和市司法局。由市中院和市司法局协商,予以调整。
3.驻法院律师调解员工作方式。律师调解员采用坐班制和预约制形式,原则上应保证一周一天以上坐
班,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预约在册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4.诉前委派调解。案件立案前,对适合律师调解的,全市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委派调解,由法
院案件分流机构主动引导委派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统一编立“引调”案号。调解成功的,由当
事人申请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不成的,律师调解员在30日内将案件退还法院
案件分流机构依法立案。
5.诉讼委托调解。案件立案后,由人民法院案件分流机构或法官调解团队等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
案件范围初步筛选,认为适宜由律师调解的,交由具有对应专业特长的在册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确认无
调解意愿的,律师调解员在30日内将案件退还法院案件分流机构或法官调解团队处理。调解成功的,律师
调解员要及时制作调解协议并移交案件分流机构或法官调解团队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要件的,案件
分流机构或法官调解团队于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依法出具相应法律文书。案件分案到业务庭后,如果双
方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则由案件承办人指导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案件承
办人继续审理。
6.执行委托调解。执行案件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委托律师调解意愿的,可指导当事人选择1
名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7.律师调解员的保密义务。律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对其知悉的案件情况、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等保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或不当利用,不能将参与调解的案件材料带离法院,违者将
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统筹资源,点面结合,发挥律师调解在多元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扩大律师调解的范围和层次,让律师调解承担起更多的法治宣传、预防化解矛盾等丰富内涵,
强化法律知识向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持续“注入”和“渗透”效果。
8.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全市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都要建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
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也可设立律
师调解工作室。其中,海曙、鄞州、慈溪等3个示范区县(市)要至少选择1个有条件的乡镇公共法律服
务站设立专门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在接受指派后应建立专门台账,全面记录案号、纠纷类型、
收案日期、移交日期、交接人员、交接材料内容及数量、调解员姓名、调解结果、退还日期等内容。在公
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已经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可以根据需要将律师调解室和人民调
解室进行整合,但在调解登记时应当明确区分调解主体、实行分类登记。
9.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市律师协会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
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参与矛盾
化解和纠纷调解。市律师协会负责抓紧组建宁波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服务团,由浙江和义观达等8家市属
律师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律师自愿报名后,结合报名律师的专业领域和执业状况进行筛选、组建。调解
律师采用预约制形式,每周暂定一天作为固定的调解日,案件的接收、登记、预约和交接等工作由市律师
协会秘书处指定律师调解联络员专人负责。
10.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确定浙江和义观达等8家市属律师事务所作为宁波市首批设立律
师调解工作室的律所。海曙、鄞州、慈溪等3个示范区县(市)要在本区域各选择至少1家律师事务所(含
在辖区的市属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各律师事务所要落实一名高级合伙人或事务所副主任专门牵头负
责这项工作,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开展情况,选择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律师参与
调解。在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的同时,也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
案件。
11.“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设立网上律师调解中心,同时,探索在“移动微法院”上设置律师
调解功能。积极开展“互联网+调解”工作模式,引导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律师调解工作室入驻网上律师调解
中心,接受平台分派的调解案件,并通过“移动微法院”开展律师调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12.司法确认。经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
内容的,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发出支付令。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
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具体程序参照《关于人民调解
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进行。
三、分工合作,多措并举,建立完善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制度保障
进一步加大对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律师调解各项试
点工作顺利推进。
13.统筹调配律师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条件原则上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执行,实习律师可以作
为辅助人员参与调解工作,具体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统筹安排调配。各区县(市)律师调
解员的调配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司法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负责统筹安排。个别律师资源比
较欠缺的区县(市)可以根据《关于建立市属律师事务所对口联系区县(市)制度的通知》(甬司发[2017]112
号)相关规定,由对口联系的相应市属律师事务所给予支持配合。其中,参与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市律
师协会调解中心等调解工作的律师除了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以外,一般还要求执业5年以上,具体
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负责在8家市属所中统筹安排。各地特别是海曙、鄞州、慈溪等3个示范区县(市)
可以结合实际,创新采用设置“1+1”律师调解员团队(即1名资深律师+1名年轻律师)或利用专职援助律
师队伍等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
14.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其中,驻市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律师调解员,由市中院、市司法局根据上述要
求按民商事类别选定60至70名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律师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并附派驻律师调解员的专
业特长、简介等。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名册,由各地法院和司法局落实,并在当地人民法院
公开栏、等平台公开和更新。律师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
责定期对入册律师进行遴选、评价、考核等,法院评价为考核律师调解员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15.加大对律师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对驻法院律师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由全市法院按照案件类型、
难易程度、实际效果等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奖励。经驻法院律师调解员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
诉的,免收诉讼费;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各级公
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
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解决经费,向财政部门积极申请并争取支持。律师
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律
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或者相关政府部门移送的案件,由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
购服务或者补贴的方式积极争取经费,同时通过市律师协会建立有关律师行业公益金等方式,对参与调解
等公益工作的律师进行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制订执行。待条件成熟时,争取成立
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律师调解业务。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
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根据低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收费。律师调解作为一项业务收费,由所在律
师事务所统一开具发票,调解案卷统一归档到律师事务所。
16.建立完善调解台账和档案制度。由各区县(市)法院和司法局分别负责法院条线和公共法律服务条
线(包括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统计汇总和报送工作,共同
探索开发软件进行大数据的统计归纳和分析比较。
17.强化培训指导和宣传报道。全市两级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调解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确保调解案件质量。律师调解员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规定的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切实防范调解执
业风险。对试点过程中发掘的成功经验、先进做法、典型案例等要及时上报市中院和市司法局,并加强宣
传报道。特别是海曙、鄞州、慈溪等3个示范区县(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快试点进度,为在全市乃至
全省推开试点工作提供成功样板。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7:04: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1014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