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流程及法律规定
2017工伤赔偿流程及法律规定
2017工伤赔偿流程及法律规定
一、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
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赔偿
1、工伤认定
申请主体:由用人者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及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
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
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
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作出认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
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申请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
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对象及提交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
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作出认定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
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
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劳动仲裁(非必经程序)
申请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
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
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作出仲裁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
由;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
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4、工伤补偿
补偿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停工留薪期、生活津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和辅助器具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6:56: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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