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
对于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只要认为受理诉讼的法院或将其诉讼案件移送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时候,就可以提
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了解。
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异议不成⽴的,
裁定驳回。
当事⼈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裁决程序为:
1.当事⼈提出管辖权异议;
2.法院受理并审查;
3.作出裁定;
4.当事⼈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5.等待上诉裁定结果。
为了保证诉讼的及时性,防⽌诉讼的过分拖延,防⽌申请⼈滥⽤权利,保证诉讼的效率,笔者认为,认可并决定
移送案件或驳回异议的裁定书应该⽴即发⽣法律效⼒,申请⼈或者对⽅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不能上诉。⽽且同级法
院审查期间⼀般不得超过⼀个⽉,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必须履⾏特定的⼿续。在同级法院审查期间,侦
查机关并不停⽌相应的诉讼活动。
其次,对申请⼈提起审判管辖权异议以及涉及到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异议的,正在进⾏管辖的司法机关的上⼀级法
院经过审查后,应当⽤裁定书认可管辖权异议成⽴并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或⽤裁定书驳回异议。
同样,对认可异议或驳回异议的裁定,申请⼈或者对⽅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不能上诉,⽽且上⼀级法院审查
期间⼀般不得超过⼀个⽉,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必须履⾏特定的⼿续。此间,除特别紧急的情形外,正
在进⾏管辖的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中⽌进⾏,⽽侦查机关并不停⽌相应的诉讼活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6:21: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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