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
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1.04.01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本市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
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和全
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等法律、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开展本市2010年
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1年5月31日前,经市司法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依法准予执业的律师。
二、考核时间
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从2011年4月1日开始到
6月1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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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
区县司法局负责对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律师协会
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
次。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2010年度执业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系统”(下称考核系统)是开展考核
的工作平台。律师通过东方律师网会员中心(http://)登录考核系
统,完成考核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律师事务所通过上海市律师数据管理系统
(http://)登录考核系统,完成评定、登记和审查等各项工作。
(2010年度年检操作指南:http:///docs/annual-help/)
四、具体步骤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各律师通过考核系统填写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报给所在的律师事务
所,并提交本人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系兼职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该兼职律师从
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律师应当认真核对本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各项记载事项,记载有错漏或
者变更的,在考核系统上完成修改。
2010年度中,曾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通过考核系统同时提交曾经执业
的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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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核期间变更执业机构的,以律师实际参加考核登记的执业机构为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律师,参加分所所在地的执业年度考核。
(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1、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时间:4月1日-4月20日
律师事务所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
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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