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4:0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建造师考试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第二编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

或者在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第一百 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

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

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

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

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

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

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职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

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6:02: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992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