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时可以提出反申请吗?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
反申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将反申请与申 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应书面告知反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如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仲裁
委员会向反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需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参考法规: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条第3项。
例:
2008年5月,杨某与南京市某公司签订了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议,相关相关项目
公司财会工作。
2010年5月合同协议到期后,虽经公司多次催促,杨某并没有和公司续签合同协议,
但公司给杨某的工资福利并没有变更修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协议。
5月23日,杨某因事与公司另一企业员工激烈争吵后不告而别,并且带走了公司部分
重要的财务凭证。
公司多次联系杨某,要求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手续及工作交接,并为其办理人事档
案及社会保险转出手续,但杨某均以必须公司总经理及全部工作相关人员(共6人)在场才
办交接为由,数次拒绝。
公司为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进行,于2010年6月10日在报刊上对杨某掌握的财务凭证与
相关资料作了遗失公告,6月11日聘请江苏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市某公证处到现场,
并请来会计软件及保险柜公司技术相关人员对杨某使用过的电脑、保险柜、财务资料存放橱
柜、办公桌等进行清查、披露。
2010年6月18日,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
同协议,公司支付其相应经济补偿金,公司为其办理人事档案与社会保险转出手续。
答辩期内,公司以上述事实答辩,同时对杨某提出反申请,要求杨某赔偿拒不办理解除
劳动合同协议的工作交接手续,给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3,680元。仲裁庭合并处理了
此案。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劳动争议被申请人有权在答辩的同时就争议中对方当事人给自己造成的权利损害
及其它损失提起反申请;
反申请需在被申请人所享有的答辩期内提出;
申请与反申请可以合并处理。
本例中,杨某因离职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其原因起自杨某自己与同事的个人关系,并
且杨某的极端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对杨某提起反申请,是
公司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
操作提示:
1)企业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时,可以针对企业员工做出的有损公司利益的行
为提起反申请,主动保护自己的利益。
2)反申请应该与企业员工申请争议密切相关才会被仲裁庭合并审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3:44: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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