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
的效力
中央民族大学
摘 要:民族立法中的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不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表现。通过准确把握民族变通立
法的趋势,探究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该文从民族立法中变
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立法趋势入手,探究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的效
力。
关键词: 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立法趋势
一、变通立法的种类及其效力来源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实施办法。
由于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
所以其中并没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以及义务教育和土地管理
等方面的细化规定,难以从中得到少数民族变通立法的趋势。而变通规定、补充
规定通常是对已生效的部门法中的规定作出变通和补充,实施办法是对已生效的
法律法规的细化,从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变通立法的趋势。
(二)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的内容及数量
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主要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
婚姻家庭、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草原森林管理等等方面做出了变通和具体化。
变通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在宪法和授权法律原则大前
提下,依据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对授权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变通,使变通的条款更
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操作性更强。补充规定则是在此前提下填补授权法律
的空白,补充规定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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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方面,少数民族的变通规定通常将男女的法定结婚年龄下调两岁,
并放宽婚姻法中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的要求。在计划生育方面,
变通规定有条件地允许当地的少数民族人民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子女。在土地管理
方面,增大了少数民族人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延长了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
手续的时间。
三、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内容上的变化趋势
从1980年到2020年少数民族地区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关于婚姻家庭的高达
47条,关于计划生育的高达23条,关于森林草原保护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
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也达到了18条。1980年到1989年,关于婚姻家庭的变通规
定有16条;关于婚姻家庭的补充规定有20条,只有1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补充规
定。从1990年到1999年,关于婚姻家庭的变通规定锐减至只有3条,关于计划
生育的变通规定有2条;关于婚姻家庭的补充规定有2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补充
规定有3条。从2000年到2009年,关于婚姻家庭变通规定仍然只有3条,关于
计划生育的变通规定有1条,首次出现了关于森林草原保护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
理的变通规定,一共高达6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补充规定达到了6条,关于森林
草原保护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补充规定达到了3条。从2010年至今,一共
新增1条关于婚姻家庭的变通规定和6条森林草原保护以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
变通规定;新增2条婚姻家庭的补充规定和10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补充规定,在
这五年间,还新增了1条关于草原保护的补充规定。
研究1980年到2020年这四十年之间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内容的变化,可以
清楚地看到其内容从1980年首次出现少数民族地区关于婚姻家庭的变通立法到
出现婚姻家庭变通立法的峰值。接着整个变通立法的重心从婚姻家庭转移到计划
生育,而自2001年首次出现对水土保持法的变通规定以来,民族立法的重心又
从计划生育转移到了环境治理上来。
四、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趋势探究民法典施行后相关变通、补充规定
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法典》
取消了原《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授
权规定。目前占了变通立法数量一半以上的关于结婚年龄、收养、继承等的变通
或补充规定的效力无论从变通立法的效力来源还是变通立法的趋势及其原因来讲,
答案都应该是有效的。
(一)变通、补充规定的立法趋势方面
前文已经论证过变通、补充立法的趋势从最开始1980年大量的婚姻家庭继
承方面的补充、变通规定的涌现,到如今的立法趋势重心逐步向环境治理方面转
移。这说明了在大多数的少数民族地区,对婚姻家庭继承所做出的变通、补充规
定越来越没有必要;同时也进一步说明,仍然保留或者是在制定相关变通、补充
规定的少数民族地区对这样的变通是真正有需求的。如果仅因为变通、补充规定
效力来源之一的民法典将其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授权规定取消,便要据此否
定需要该变通、补充规定在真正需要其发挥作用的少数民族地方的效力,显然是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公平,与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背道而驰。
1.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较非民族地区而言一直较为落后,而究其根本落后
的一个重大原因是少数民族地区通常人口密度小,社会生产力匮乏。而大多与婚
姻家庭继承有关的变通、补充规定通常都将少数民族同胞准许结婚年龄提前,这
不仅是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风俗,更多的原因是放宽少数民族同胞在提倡晚
婚晚育的大环境下的结婚年龄限制,以期能够达到增大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密度,
提高其生产力的目的。所以如果因为新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婚姻继承方面的授权,
便要否定变通、补充规定的效力,显然是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
悖的。
六、结语
少数民族变通立法以最早的关于婚姻家庭的变通、补充规定为起点,以环境
治理为目前的终点,其中一直伴随着不断新增和修订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变通、补
充规定,可以说整个少数民族变通立法呈现的趋势是我国发展的一个小小缩影。
可以大胆预测在将来关于环境治理的变通、补充规定会越来越多,婚姻家庭继承
方面的变通、补充规定会越来越少,少数民族地区终将越来越发达。而无论从变
通、补充规定的效力来源出发,还是从变通立法本身的趋势入手,民法典施行后
变通、补充规定中关于婚姻、收养和继承的内容效力都不应该发生变化。
1陈伯礼,徐信贵.关于民族立法中“变通规定”的若干思考.[J].福建论
坛.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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