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
定性和法律后果
一、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相关案例
(一)、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根据中国法院网2011-11-17题为《药企业务员截留挪用20万元货款被网上抓逃》的报
道:
安徽蚌埠某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在驻河南办事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
截留单位货款20余万元用作个人消费获刑。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挪
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系安徽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驻河南办事处业务员,该公司
规定业务员可待货款回笼后至公司领取业务提成。自2007年至2009年期间,刘某利用职务
便利,在代表公司与其经办的河南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河南
博济光明医药公司结算货款过程中,将所收取的上述单位货款共计219621元私自截留个人
使用。
2008年5月16 日,被告人刘某从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收取该公司支付蚌埠某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9万元货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因其先期陆续从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收取
了9万元货款未上交蚌埠某公司而被其私用,为“冲抵”被其挪用的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货款,
故采取私刻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采用背书方式将上述汇票以
洛阳万国药业有限公司付货款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至2009年8
月间,被告人刘某又陆续收取了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
货款现金人民币129261元,其后未按公司规定将该货款上交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而私
自截留使用。尔后,被告人刘某为“冲抵”被其挪用的河南省康宝医药有限公司的货款,在
2009年8月15日收取河南博济光明医药有限公司支付给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万
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又私刻了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将
该汇票以河南省康宝医药公司的名义背书至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向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递交辞职信后便不知去向,
其在信中认可自己挪用货款22万余元。嗣后,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无法联系刘某后
于2010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时,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反映,河南
省康宝医药公司及河南博济光明医药公司分别欠货款169261元、50000元,以上合计219261
元被刘某挪用用于生活消费等。
2010年4月27日,被列为网上逃犯的被告人刘某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
羁押,同年4月29日被带回蚌埠予以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与安徽蚌埠某药业
公司结算清相关业务提成等费用后,向公司退出剩余挪用的货款1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安徽蚌埠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
便利,收取业务单位支付的货款共计219261元后私自截留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刘某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
刑无再犯罪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例
根据新桂网-当代生活报2005年7月17日题为《业务员不满被公司辞退 拒办移交手续
狂吞货款被捕》报道:
广西博科药业公司驻吉林省办事处的业务员李某因违反公司纪律被辞退,心存不满的李
某拒绝办理移交手续,并将公司的货款2.5余万元占为己有。后在逃了一年的李某被吉林警
方抓获归案。近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南宁警方执行逮捕。
2003年6月,吉林省人李某应聘到广西博科药业公司驻吉林省办事处当业务员,负责
该公司的产品销售、货款回笼工作。2004年初,李某违反公司纪律,同时代理经销其他公
司的产品,被该公司驻吉林省办事处的领导发现后责令其改正,但其屡教不改。2004年7
月25日,李某在回办事处报账缴款中,办事处对他作出了辞退处理。李某为此心存不满,
拒不交回已准备报账缴回的货款,也没有办理移交手续就自行离开。此后,该公司吉林办事
处多次打电话催李某交回货款,但他置之不理。2004年12月22日,该公司向南宁警方报
案。
2005年6月7日,李某被吉林省警方抓获归案,后移交南宁警方处理。
另,据海峡都市报2009年03月18日题为《业务员侵吞两百余万货款被起诉》的报道:
伪造公司财务印章和收款收据,3年来,暗中截留公司200多万元货款。昨日,新疆男
子刘为因职务侵占罪,被丰泽检察院提起公诉。
刘为来自新疆乌鲁木齐,2001年,被福建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聘
为业务员。2005年,他受派到内蒙古,负责当地销售。平日里,刘为销售公司产品,与客
户签订合同,负责产品安装和售后服务、货款的回笼等。2006年至去年期间,刘为向7家
客户收取货款共700多万元,除了上缴给公司500万元外,将其余的235.65万元擅自截留,
占为己有。其间,他还向南方公司领出价值17万多元的密封板等机械配件,除上缴公司4.5
万元货款外,其余的12.71万元又被其占为己有。去年8月,公司查账发现疑点后,刘为已
悄然离职。同年11月,刘为在乌鲁木齐落网。被捕时,200多万元公款已被挥霍一空。
二、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的定性
公司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藏公司回笼货款大多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也
有构成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的,试说明、区别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 ,
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
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
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
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
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
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
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
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
业产权,等等。
(2)、客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
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
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
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
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A、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
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B、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
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C、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
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
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
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
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
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
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
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
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
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
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
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
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
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
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
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
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
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
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
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3)、主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
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
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
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
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
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
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
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
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2、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犯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
《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
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
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
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
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
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
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
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按照《刑法》第271条的规定,上级安排出货的获利,若据为己有,也属于职务
侵占行为。
5、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
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隐
藏公司回笼货款,构成贪污罪
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
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
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
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
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
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
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
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
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刑
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
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
高法定刑为死刑。
(三)、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暂时归个人使用,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
还的或者虽未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
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
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两者的区别是: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职务侵占罪侵犯了财物所
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但并未侵犯处置权。
2、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外延广于资金;而挪
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3、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已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
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2:5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918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