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工作中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
疾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意外伤害,促
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时
足额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
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1、死亡给付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残疾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
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费给付、丧葬费给付等.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
死亡残疾。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使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
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第三章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保险,当保险责任构成时,保
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疾保险
金。
第七条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按合同中规定的,当被保险人死亡时
按照保险合同支付.残疾保险金的数额由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两个因
素确定。残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残疾保险金数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百分率.
第八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
限额,即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安吉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九条长垣县建设银行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二。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
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
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五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有本公司支付,
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十一条 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
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象环境因
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
素挂钩.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落实意外伤害预防措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
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十三条意外伤害职工及其亲属,因意外伤害保险待遇与本公司
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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