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3 01:26: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工业革命对中国的影响)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 号】粤建许函〔20201102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

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省下放部分资质审

批权限,为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下放至我省,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11日至630日。

三、申报途径

20211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

设信息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

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四、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

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

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在新资质标准出

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

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

施联动。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

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123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

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654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

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

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

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11日至6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

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

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

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

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

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

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

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

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

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

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

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

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

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

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1217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

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

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

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

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

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

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2:0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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