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民法案例(13)——买卖合同
本期案例:张某与他⼈买卖⼿机、宠物合同纠纷案
主要考点: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接上期张某与他⼈买卖⼿机、宠物合同纠纷案
2017年8⽉1⽇,宠物狗⼤妞产下3只⼩狗:⼩⽩、⼩黄、⼩花。张某知晓同学陈某喜欢柴⽝,便在陈某前来围观时误导
其,使其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本柴⽝,陈某⼗分喜爱,愿以市价1000元购买宠物狗⼩⽩、⼩黄、⼩花。张某同意,
将3只狗交予陈某,陈某⽀付1000元现⾦。陈某对张某和钱某的买卖合同并不知情。2017年8⽉5⽇,陈某带宠物狗⼩
⽩、⼩黄、⼩花去宠物医院注射疫苗,得知3只狗并⾮⽇本柴⽝,⽽是秋⽥⽝。
11⽉10⽇,宠物狗⼤妞突患重病,濒临死亡。同⽇,陈某打电话告知张某,因错将3只狗当成⽇本柴⽝⽽购买,要求张某
返还1000元价款并取回3只⼩狗。张某当即拒绝。陈某遂于次⽇诉⾄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并返
还1000元价款。后钱某得知此事,愤怒不已,主张其对3只⼩狗享有所专权,要求参加诉讼并取回3只⼩狗。
问题:
陈某能否要求张某取回3只⼩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为什么?
答:可以。
(1)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的规定, 出卖⼈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张某出卖宠物狗⼩花、
⼩⽩和⼩黄给陈某,系⽆权处分。张某虽不享有3只⼩狗的所有权,但张某与陈某间买卖合同的效⼒不受影响。
(2)张某误导陈某认为该宠物狗的品种为⽇本柴⽝,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以欺诈⼿段,使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张某与陈某间
的买卖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陈某享有撤销权。
(3)《民法典》第152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起⼀年内… … 没有⾏使撤销权… … ” 材料中, 陈某于2017年8⽉5⽇即得知3只宠物狗为秋⽥⽝⽽⾮柴⽝,于11⽉11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与张某间的买卖合同,故陈某的撤销权仍处除斥期间内,陈某有权要求张某取回3只⼩狗并返还
1000元价款。
钱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其欲加⼊诉讼应满⾜哪些条件?
答:钱某诉讼地位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其应向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为⼀审法庭辩论终结
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双⽅的诉讼标的,第三⼈认为有独⽴请求权的,为有独⽴请求权第三⼈。材料中,
陈某起诉张某,在该诉讼中,诉讼标的为陈某与张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钱某认为其对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3只宠物
⼩狗)享有所有权,陈某与张某的⾏为系对其权利的侵害,请求⾏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3只⼩狗。
钱某诉讼地位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钱某可以有独⽴请求权第三⼈⾝份加⼊诉讼;管辖
法院为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且钱某⽆权提起管辖权异议;起诉时间为⼀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嗣后被撤销,钱某能否取得宠物狗所有权?
答:钱某有权向张某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取得宠物狗。
本案中,张某⽆权处分钱某的3只⼩狗,以合理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完成了交付,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
陈某善意取得了 3只⼩狗的所有权。但根据《物权编解释(⼀)》第20条规定,转让合同被撤销的,受让⼈不能善意取得
所有权。因此,若张某与陈某间的宠物狗买卖合同因张某欺诈⽽被撤销,则受让⼈陈某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宠
物狗的所有权⼈仍为钱某。因此,钱某可依据《民法典》第235条规窥求张某返还原物。
12⽉15⽇,张某为该苹果⼿机向鸿鹄保险公司投保⼿机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合同约定,若⼿机因意外事故损
坏,鸿鹄保险公司应免费以原⼚零件进⾏垄修;若⼿机因意外事故损坏且⽆法维修,张某⽀付300元并将原⼿机交付鸿
鹄保险公司后,鸿鹄保险公司应予置换全新同型号⼿机。投保时,张某在鸿鹄⼿机安⼼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
件”⼀栏勾选了“否”。鸿鹄保险公司员⼯肖某对⼿机进⾏检查时,发现⼿机锂电池并⾮原⼚,但因疏忽未填⼊公司系统。
2018年1⽉20⽇,张某故意将其⼿机浸泡⽔中致其损坏,但声称⼿机为不慎掉⼊⽔中,要求鸿鹄保险公司赔付同型号新
⼿机⼀部,鸿鹄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知张某解除保险合同。
鸿鹄保险公司能否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其是否须履⾏赔付义务?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但其可以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
承担保险责任。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的,投保⼈应当如实告知。投保⼈故意未履⾏如实告知义务,⾜以影响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保险
费率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但若保险⼈在合同订⽴时已经知道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不得解除合同;发
⽣保险事故的,保险⼈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材料中,⼿机是否拆修或更换零配件可能影响⼿机的质量,进⽽影响保险事故的发⽣概率,属于⾜以影响保险⼈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提⾼保险费率的事实。对于该事实,保险公司通过⼿机安⼼保申请单"是否曾拆修或更换零件” ⼀栏向张某
进⾏询问。张某明知⼿机电池为⾮原装的劣质电池,却勾选“否”选项,系故意未履⾏如实告知义务,鸿鹄保险公司因此享
有合同解除权。
肖某对⼿机进⾏检查后发现⼿机锂电池并⾮原⼚, 但因疏忽未填⼊公司系统。肖某为鸿鹄保险公司员⼯, 其⾏为应归属于
鸿鹄保险公司,尽管该信息尚未录⼊系统,仍应认为鸿鹄保险公司在订⽴合同时已知晓该解除事由,其不得以张某未履⾏
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 2)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责任。
材料中,张某故意将其⼿机浸泡⽔中致其损坏,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为,故鸿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拒绝承
担赔付义务。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公司丧失了基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但其仍可以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
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重点法条总结归纳:
《民法典》第311条、597条、642条
— 往期回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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