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犯罪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07:18:5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压抑的心情)

刑法修正案九于8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

犯罪的修订不大,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非法

持有罪;走私物品罪;非法买卖物品罪和包庇犯罪分子罪;窝藏、

转移、隐瞒、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五十克

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

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

者其他少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未经处理的,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罪】非法持有一千克以上、或者甲

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非法持有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十克以上

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包

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

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物品罪;非法买卖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

法生产、买卖、运输、乙醚、或者其他用于制造的原料、配剂,

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罪

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等原植物的,一

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种植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或者其他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

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等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二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强迫他人罪】引诱、教

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容留他人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

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

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向走私、贩卖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的人

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五条【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

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范围及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是指

、、甲基()、、、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数量计算,

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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