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不法性:
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
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
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
害、意外的不法侵害。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
害,可以正当防卫。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
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
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
防卫的。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
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
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
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
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
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
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
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
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
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
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
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有的情形即使没
达到着手阶段,若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但不等于既遂。
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
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继续侵害法
益,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
即成犯:不法行为通常结束。
状态犯:财产侵害结束行为人尚在现场,损害尚可通过防卫挽回时,也认
为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抢劫犯使用暴力取
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
行为。
继续犯:只要行为还在继续不法侵害就没有结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
卫。
隔时犯:即使行为已经终了,但只要结果没有发生就可能正当防卫。
不作为犯:只要不法侵害人履行其义务就能够避免或减轻结果发生的,就
可以正当防卫迫使其履行义务。
3.预先设立防卫装置
如行为本身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被允许,成立相应犯罪。如行为本身
不违法,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时,一般可认为是正当防卫;如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
权益,不是正当防卫,设立者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的法律责任。
4.防卫不适时:可能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事前防卫:由于这种情况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不得视为正当防
卫。
事后防卫: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
止了不法侵害以后,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属于不法行为,构成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
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是防卫过当,但不成立独立犯罪。
(三)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正当防卫
1.面对共同犯罪,也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不法侵害的人或者有义务防止侵
害结果发生的人进行防卫。
2.如果不法侵害人将其财物作为不法侵害的工具,为阻止其不法侵害而将
该财物毁坏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3.防卫效果: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也
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即使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只要防卫时具有
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时,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4.防卫行为针对第三人(注意: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导致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受伤的,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故意针对第三
者);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为保护相应利益不得已损害第三者利益);可
能成立假想防卫(以为是正当防卫,却损害无关第三者利益的),成立意
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
(四)限度条件: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至少要求有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但不能认为凡
是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一律过当。导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结果的不可能过
当。
2.必要限度:以减少或者避免不法侵害为必要,需要考虑不法侵害的程
度、缓急以及法益内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不要求防卫行为
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等价性。
3.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只是轻微超过必要
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
4.防卫过当
客观存在结果过当行为;主观至少是过失。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但不
成立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防卫过当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如果
正当防卫产生了救助义务,不救助造成伤害的,行为整体评价为防卫过
当。
如果防卫人有防卫意识,其行为明显过当的,一般成立过失犯罪,特殊情
况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防卫意识,同时肯定偶然防卫也是正当防
卫,偶然防卫过当的既可以过失也可以故意。假想防卫本身不可能成立故
意犯罪,可能是过失或意外事件。但假想防卫过当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也
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五)主观条件: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1.防卫挑拨
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
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
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2.相互斗殴
原则上双方都不成立正当防卫,所谓“斗殴无防卫”。能够查明先发起攻击
的属于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方停止或突然升级的,可能成立
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
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在于对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评价
的是客观事实,故意过失只是责任要素。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故意或过失
是违法性要素,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
违法性。
(1)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观上有
防卫意识,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故成立犯罪既遂。
(2)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主流观点):正当防卫成立要求有防卫意
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
遂。
(3)结果无价值:
①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
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但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
②二分说: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客观上偶然防卫他人利益)属于正当防
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客观上偶然防卫自己利益)成立犯罪未遂。
③成立正当防卫、无罪: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在客
观上没有侵犯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故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
1.特殊正当防卫中,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成立防卫过当;
但不能因此而认为一般正当防卫中,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一定是防卫过
当。
2.特殊正当防卫也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起因、时机、对象和主观
四个条件。
3.适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
行为不适用。
行凶指重伤害;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包括转化犯转化来的故意杀人
罪。抢劫不包括非暴力手段,不包括携带凶器抢夺转化的抢劫,包括事后
转化抢劫。不包括非暴力,包括拐卖妇女、强迫罪中的强
奸。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虽然武装叛乱、罪属于危
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但是,对于武装叛乱、犯罪
依然可以实行特殊正当防卫。上述情况共性:是否适用特殊防卫的关键要
看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单独以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
论。
上
期
框
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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