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览表
⼤状说:⼤状,中⼩企业⾃⼰的法律顾问。今天为⼤家带来的⽂章,是《2021版: 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
假、哺乳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览表》,是关于劳动法定休假的内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本⽂汇总的21类假期如下:
1.休息⽇
2.休假节⽇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假
21.独⽣⼦⼥护理假
01.休息⽇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为每周休息⽇,双休⽇不计薪,全年共计104天。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
的⼯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01⽇实施)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统⼀
的⼯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为周休息⽇。企业和不能实⾏前款规定的统⼀⼯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
活安排周休息⽇。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职⼯每
⽇⼯作8⼩时、每周⼯作40⼩时这⼀标准⼯时制度。有些企业因⼯作性质和⽣产特点不能实⾏标准⼯时制度的,应将贯
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每周⼯作时间不超过40⼩时,每周⾄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
40⼩时分摊在6天⾥,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
⼀是国家法定休假⽇,共计11天,法定休假⽇计薪。即1.元旦,放假1天(1⽉1⽇);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初
⼀、初⼆、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4.劳动节,放假1天(5⽉1⽇);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
端午当⽇);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7.国庆节,放假3天(10⽉1⽇、2⽇、3⽇)。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
报酬。
《江苏省⼯资⽀付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
节育⼿术假、⼥职⼯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护理假、⼯伤职⼯停⼯留薪期等期间,⽤⼈单位
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付其⼯资。
⼆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及纪念⽇: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及纪
念⽇:1.妇⼥节(3⽉8⽇),妇⼥放假半天;2.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童节(6⽉1
⽇),不满14周岁的少年⼉童放假1天;4.中国⼈民解放军建军纪念⽇(8⽉1⽇),现役军⼈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应当在⼯作⽇补假。部分公
民放假的假⽇,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不逢休息⽇,⽽⽤⼈单位要求劳
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需⽀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具体天数由各⽤⼈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
根据《江苏省⼯资⽀付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不予⽀付其期间的⼯资:
(⼀)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单位不扣除劳动者事假期间的⼯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发了⼯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
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
假:……(⼆)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
04.病假(疾病或⾮⼯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九条规定,职⼯患病或⾮
因⼯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
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病假(疾病或⾮⼯受伤医疗期)的天数如何确定。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
⼯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
⽉的医疗期:(⼀)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
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的按
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个⽉的按三⼗个⽉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关于特殊疾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关于特殊疾
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在24个⽉内尚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资⽀付条例》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停⽌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单位
应当按照⼯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付病假⼯资或者疾病救济
费。病假⼯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百分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规定:
⽤⼈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百分之⼋⼗⽀付给劳动者病假⼯资、疾
病救济费和⽣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
⽤⼈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资不得低于最低⼯资的80%;采⽤最低⼯资80%⽀付给劳动者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
活费的,⽤⼈单位还要负担由劳动者个⼈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
(⽗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
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
资。
《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
⼗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不计⼊前两款规定
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假期内照发⼯资和福利待遇。江苏省南京市的
婚假天数是15天。
06.产假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职⼯⽣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流
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七条规定:⾃2016年1⽉1⽇起,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在享受
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天,男⽅享受护理假⼗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
发⼯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不计⼊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职⼯⽣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职⼯符合计划⽣育规定的,享受以下⽣育保险待遇,其费⽤由⽣育保
险基⾦⽀付:(⼀)⼥职⼯⽣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原⼯资照发,⽣育保险基⾦
以⽣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假期内照发⼯资和福
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孕期⼥职⼯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和7个⽉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安排不少于1⼩时⼯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
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职⼯怀孕后,经本⼈申请,⽤⼈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资由双⽅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08.护理假(男⽅)
全国31个省(⾃治区、直辖市)中,除西藏⾃治区外,均在本地区的⼈⼝与计划⽣育条例中规定了男⽅的护理假或者陪
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肃省、云南省最长达30天。
《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七条规定:⾃2016年1⽉1⽇起,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夫妻,⼥⽅在享受
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天,男⽅享受护理假⼗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
发⼯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不计⼊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
国家法定休假⽇,假期内照发⼯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职⼯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职⼯安排1⼩时哺乳时间;⼥职
⼯⽣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下列保护:(⼀)不得
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实⾏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时的哺乳时间;⽣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哺
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劳动时间。第⼗七条规定,经本⼈申请,⽤⼈单位批准,⼥职⼯可以休不
超过6个⽉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超过6个⽉的,待遇由双⽅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部、全国总⼯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职⼯保健⼯作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经过多的⼥职
⼯,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
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性规定中明确了⼥性劳动者的这⼀权益。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给予经期⼥职⼯下列保护:(⼀)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
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作,或者休息1⾄2天;(⼆)对其他⼯种的⼥职⼯,⽉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
⼯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每⽉发放⼀定的卫⽣⽤品或者费⽤。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本⼈结婚或职⼯的直系亲属
(⽗母、配偶和⼦⼥)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
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劳动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当依法⽀付⼯
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假期内照发⼯资和福利待遇。
13.带薪年休假
《职⼯带薪年休假条例》第⼆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
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享受年休假。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
正常⼯作期间相同的⼯资收⼊。第三条规定: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
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
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三)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2个⽉以上的;(四)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五)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
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产、⼯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
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
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的累计⼯作年限应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作年限。
14.⼯伤假(停⼯留薪期)
《⼯伤保险条例》第三⼗三条规定: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
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
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伤职⼯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
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伤职⼯在停⼯留薪期满后仍需的,继续享受⼯伤医疗待遇。⽣活不能⾃理的⼯伤
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探望⽗
母,原则上每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愿两年探亲⼀次
的,可以两年给假⼀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探望⽗母的,每四年给假⼀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
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在内。凡实⾏休假制度的职⼯(例如学校的教职⼯),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其探亲假的天数。
16.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职⼯的⼯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职⼯探望配偶和未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
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探望⽗母的往返路费,在本⼈⽉标准⼯资百分之三⼗以内的,由本⼈⾃理,超过部分由
所在单位负担。
17.社会活动假
《⼯会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基层⼯会的⾮专职委员占⽤⽣产或者⼯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会⼯作,每⽉不超
过三个⼯作⽇,其⼯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资⽀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作时间的,⽤⼈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
供正常劳动并⽀付其⼯资:(⼀)⾏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
政府、党派以及⼯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作者⼤会;
(六)基层⼯会⾮专职⼯作⼈员履⾏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兵役登记
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21⽇,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设⽴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届、第⼆
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23⽇、2019年9⽉23⽇。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资⽀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单位⾮因劳动者原因停⼯、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个⼯资⽀付周期内
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付其⼯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新约
定的标准⽀付⼯资;⽤⼈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百分之⼋⼗⽀付劳动者⽣活
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
低⼯资标准的百分之⼋⼗⽀付给劳动者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20.假
2003年,SARS(⾮典)肆虐全球,据官⽅统计共夺去919⼈的⽣命。亚洲地区疫情尤其严重,以中国、新加坡、越南
为甚。这场“⾮典型肺炎”在⼈们⼼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典型记忆”……
江苏省规定的假属于特殊规定,其他地区未见。《江苏省⼯资⽀付条例》第⼆⼗⼋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
类传染病或者采取控制措施的疑似病⼈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或者疑似病⼈的,其隔离
观察期间,⽤⼈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付其⼯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定,⽐
如劳动者感染SARS病毒期间,⽤⼈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付劳动者⼯资。
21.独⽣⼦⼥护理假
在地⽅性政策中,⼀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母待遇的⽼年⼈,患病住院期间,⽤⼈单位应
当⽀持其⼦⼥进⾏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前,已⾄少有福建、⼴西、海南、湖北、⿊龙江、淮安、⼴州、重庆、四川、河北、⼭西、河
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省规定独⽣⼦⼥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20⽇,⿊龙江省规定独⽣⼦⼥护理假每年
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年⼈的权益,四川、⿊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独⽣⼦⼥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
⼥,但可达到7-10⽇。
各省份均规定了⼦⼥带薪护理需满⾜“⽼年⼈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年⼈
患病住院期间不能⾃理”的条件,重庆市还规定了“⽼年⼈患病住院且需要⼆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省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法规的省份,相关政策⾃2017年3⽉1⽇起实施已有三年多的时间。
以上为《2021版: 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览表》的全部内容,若你有劳动法
定休假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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