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补交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一、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个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
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
进行补缴。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
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手续。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
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
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
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
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
本养老金手续。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未满45周岁,女未满40周岁,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只能从参保之月开始缴费,累计缴满15年后,
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补缴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
《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
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1、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
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
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
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
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
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
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特别提醒:参保补费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
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交费年
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
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
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
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
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
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
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
费。补缴1995年至1998年期间费用的,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
策补费,即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政策补费;1998年12月18日
之后,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补费。
补费基数: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
类人员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
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即
为1998年12月18日。
特别说明: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
按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4、断缴、中断缴费的已参保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
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
年限两种情况。
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
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
得低于60%)。
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
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
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费率补缴。此类人员均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
收利息。
特别提醒: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中间间断的,二
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
最早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
5、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
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
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
的人员。
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
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
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
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
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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