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新规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1-06 11:20:1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stagec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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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继承新规都有哪些?

《民法典》继承新规具体如下:

1、新增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1款第45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

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新增)

2、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2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

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3、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

【新增法条】第1128条第2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

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2

人的兄弟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新增)

4、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

【新增法条】

1136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

日。

1137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

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删除法条】

《继承法》第20条第3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

遗嘱。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新增法条】

1145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

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

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1146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

3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147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1148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149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获得报酬。

二、《民法典》中规定的订立遗嘱的方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

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

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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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

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

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

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

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

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

经公证机构办理。

由于《民法典》实施之后,公证方式订立的遗嘱的效

力并不比自书、代书等方式订立遗嘱的效力要高,故

此对于生前积累了财产的公民来说,在采取公证方式

订立遗嘱之后,也可以采取订立自书遗嘱等的方式来

变更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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