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入刑,原来是这样规定的!——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24-11-06 14:25: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5日发(作者:考研专业课真题下载)

⾮法放贷⼊刑,原来是这样规定的!——解读《关于

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

20191028⽇,申请执⾏⼈马某在浙江⽟环法院签署了18份⾃愿放弃本⼈债权的结案证明,涉及2015年⾄2017

间的18起民间借贷案,标的额从1万元出头到11万元不等,总⾦额将近60万元,⼀笔勾销。在核对完所有案件的明细

后,马某紧绷的脸部渐渐放松了下来,如释重负地⾛出了法院的⼤门。

通常⽽⾔,都是被执⾏⼈还完了债务感觉⼀⾝轻松,马某作为申请执⾏⼈的这⼀番操作不得不让⼈感到迷惑。他

为何愿意主动放弃这么多钱?

原来,20191021⽇,《关于办理⾮法放贷刑事案件若⼲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重磅出

台。此《意见》⼀出,⽴即成为悬挂在职业放贷⼈头顶的达摩克⾥斯之剑,民间借贷市场风声鹤唳、骚动⼀⽚。正是

在此背景下,才会出现职业放贷⼈主动到法院撤案的⼀幕。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颜毅智律师

)在近期也接到多个客户来电咨询,放⾼利贷真的会被判刑吗?我借的钱还要还吗?

那么,什么情况发放⾼利贷会达到⼊刑的标准呢?如何定罪量刑呢?颜毅智律师将针对⼤家普遍关⼼的问题结合

《意见》逐⼀分析。

⼀、⾮法放贷⼊刑的构成要件

根据《意见》第1条的规定,⾮法放贷⼊刑是被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法经营。具体的条⽂为第225

4项,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的,经常

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由于⾮法经营罪分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

严重两个量刑区间,相应的⾮法放贷构成的⾮法经营罪也分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类。⾏为⼈如果⾮法放

贷,但尚未构成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受到⾏政处罚,但不属于犯罪⾏为。

⾮法放贷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对⾮法放贷⾏为的理解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包括单位和个⼈)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

10次以上。对不特定的理解,与⾮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理解相同,即对于不特定对象可以从

两个⽅⾯理解:(1)借款⼈与出借⼈是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或者单位;(2)借款⼈可能随时增加。因此,向亲

朋好友出借资⾦,母⼦公司之间出借资⾦不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会被认定为向不

特定对象出借资⾦:(1)通过亲友、单位内部⼈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2)以发放贷款为⽬的,

将社会⼈员吸收为单位内部⼈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3)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和亲友、单位内部

⼈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但是与⾮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构成⾮法放贷罪,要求实际已经向多⼈出借资⾦。对于多⼈,⼀般是指3

以上(包括3⼈)。因此,如果仅是向单⼀的个⼈或单位出借资⾦10次以上,不够犯罪。对于发放贷款的次数,笔者

认为应以实际签订的借款合同数量为准。如果是签订了⼀个⾦额较⼤的借款合同,然后分批次实际放款的,也应认为

1次放贷。并且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并不增加贷款次数,还是属于1次放贷。

(⼆)对情节严重的理解

构成情节严重,要求以超过年36%的利率放贷,且达到⼀定的放贷数额、所得数额或放贷对象⼈数众多。具体

⽽⾔,即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法放贷,且有下列情况之⼀的:(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

4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以上的;(4)造成借

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违法所得的计算,以⾮法放贷⾏为⼈实际收取的除本⾦之外的全部财物为准,也即所有的实际利息属于违法所

得。应当注意,如果是在本⾦之外收取的实物,应当评估其价值,折算后计⼊实际利率。

⾮法放贷⾏为未经处理的,⾮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即⾏为⼈

以往的⾮法放贷⾏为,没有经过⾏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均应在本次案件办理时计⼊。

应当注意,放贷利率不超过36%的,⽆论放贷⾦额多少,放贷对象⼈数多少,都不构成犯罪。

(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法放贷,有下列情况之⼀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1)个⼈⾮法放贷数额累计在

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2)个⼈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

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3)个⼈⾮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以上的,单位⾮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

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或者其近亲属⾃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情节加重、⾦额减少的亦可构成犯罪。

根据《意见》第3条的规定,存在下⾯两种情况之⼀,⾮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

意见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犯罪,并在相应量刑区间量刑。

两种情况为:(12年内因实施⾮法放贷⾏为受过⾏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法放贷

⾏为10次以上的。所谓的接近,⼀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三、牵连⾏为的罪数与量刑

《意见》第6条第1款规定,为从事⾮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设⽴⾦融机构、套取⾦融机构资⾦⾼利转贷、骗取贷

款、⾮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重罪处罚。由于上述⼏种犯罪都属于破坏⾦融管理秩序罪,并

且是为⾮法放贷服务的,与⾮法放贷罪属于牵连犯,因此只需要择⼀重罪处罚即可。

《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为强⾏索要因⾮法放贷⽽产⽣的债务,实施故意杀⼈、故意伤害、⾮法拘禁、故意毁

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设⽴⾮法放贷罪保护的法益是⾦融管理秩序,为了索要借

款,实施故意杀⼈等⾏为的,就会侵害到受害⼈的⽣命、财产等法益,这些法益不可能被⾦融管理秩序这个法益所吸

收,因此,对于索要借款过程中的这些犯罪⾏为,要进⾏单独的定罪处罚,与⾮法放贷罪实⾏数罪并罚。

四、《意见》出台之前的⾮法放贷⾏为是否⼊刑?

本意见⾃20191021⽇起施⾏。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并综合考虑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法意旨,2019

1021⽇之前的⾮法放贷⾏为原则上不认定为犯罪。对横跨20191021⽇的⾮法放贷⾏为,以及虽发⽣在2019

1021⽇前,但收取⾼利的⾏为延续⾄20191021⽇后的⾮法放贷⾏为,是否予以追究,应逐级向最⾼⼈民法院

请⽰。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2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7/10859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