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条款:精准解读+合同范本|荐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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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鸿铭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题记:诉前送达地址具体条款,应当如何约定?法律角度如何理
解?一系列问题直接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可谓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尚未见到充分研究和合理设计,下文从专业视角予以解读,
同时附上合同条款范本,供法律人参考。
阅读导图
内容摘要
本文在分析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的基础上,根据
民诉法和合同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归纳出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五
个必要条款:包括送达地址填写、法律后果告知、适用范围告知、变
更地址告知、双方地址约定五个条款;提出了三个备选条款:备用送
达地址、电子送达适用、亲笔抄写确认。
在比较分析基础上,明确了独立从合同的约定形式比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附件” 形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强调了法院在具
体案件中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审查职能。最后,附上一份较为详细
完备的诉前送达地址约定范本供读者参考。
以下正文
根据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和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
规定》 ,人民法院向经过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的送达可以产生
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与法院专递配套使用,已经成为
当前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主要形式,大大提高了文书的送达效率。
近年来,在 “送达难”倒逼之下,多地法院开始逐步认可和适用
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即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主要是订立合同时)已约
定适用于诉讼程序的送达地址,法院将该地址作为当事人的有效送达
地址,向该地址进行送达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效力。
2016年9月13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
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
条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明确予以肯定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
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
这一规定较为原则,故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在适用中需要注意的一些
问题,有必要予以探讨,在实践中做到准确理解和运用。
一、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性质和效力
1 . 程序法角度的分析
就其性质而言,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属于诉讼契约的一种。所谓诉
讼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发生诉讼上效果为目的的合约。
虽然民事诉讼法为公法,但民事诉讼法并不当然排斥任意性规范,因
此,不应禁止人们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合意,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
[1] 而各方达成诉讼契约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行为,以是否为立法
或司法解释所规定为基准,可分为两类:对于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
定的行为为诉讼行为;对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者,为私法行为。
[2] 《若干意见》 第3条虽不具有司法解释的属性和效力,但作为
一定规范效力的司法政策文件,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可当事人进行诉
前送达地址约定的行为产生诉讼法上的效力。
同时,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实体法上的 “帝王条款”,亦是民事诉
讼中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效力的纲领性原则。当事人自愿达成诉前送
达地址约定时,已明确知晓将持续适用至诉讼阶段,故双方应受该约
定的拘束。
2 . 实体法角度的分析
关于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条款属性,应属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仲裁和法律适用的
约定。[3] 既然或裁或诉、管辖法院都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并直接影
响诉讼程序,那么从当然解释或类推解释出发,完全可以推论出直接
服务于诉讼程序的送达地址约定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法允许当事
人订立争议解决条款,故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
效力的规定,从实体法上角度看,应当是有效的。
在实践中,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几乎全部为债权人一方提供的格式
合同,所以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亦是影响诉
前送达地址约定效力的决定性因素。诉前送达地址约定能否被法院采
纳、适用,往往与约定文本能否体现提供条款一方已经尽到充分的提
示、说明义务密切相关。故此,虽有《若干意见》肯定,当事人仍需
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条款进行精密完备设计,而法院亦有权在具体案
件中对约定内容和效力进行审查。
二、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必要条款
综合考量诉前送达地址的约定的制度立意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条款是有效的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不可或缺的:
1 . 送达地址填写条款
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似乎必然内含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但是实
际上这一条款却往往被各方当事人所忽视。
以某银行的信用卡申领表为例:
在申领表正面,印有申领人信息栏,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信息均由当事人填写;背面印有详细(但字号很小)的信用卡服务协
议,其中第五条附则第3款包括下述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通讯地
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对账
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
达地均以此为准。甲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
及时致电乙方客户通知乙方办理资料
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
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
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
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上述实例中,送达地址约定的法律后果告知条款与地址填写栏相
隔甚远,申领人填写地址信息时并不知晓该地址同时为法律文书的送
达地址,难以意识到所填地址的推定送达效力。这种设计,极易导致
申领人草率填写地址或变更地址时怠于通知发卡银行。
所以,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必须内含确定性的地址填写条款,不宜
准用当事人在合同其他部分填写的地址。送达地址填写条款和法律后
果告知条款应安排在同一页面范围内,最好相邻或相近,以确保当事
人在填写送达地址时可以一并注意到法律后果告知内容。
2 . 法律后果告知条款
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就其提供的送达地址
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并告知当事人,法院按照其提交的送达地址进
行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这是诉前送
达地址约定的核心条款。
为确保当事人明确知晓何为“送达不成”,应列举常见的送达不
成情形,如表述为 :“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
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
就 “推定送达”这一法律后果,上述信用卡申领表中的表述(对
账单、催收单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显
然过于简略,申领人即使阅读,也难以知晓 “以此为准”意味着怎样
的法律后果。为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送达地址的法律效力,应当在条
款中明确约定不同送达方式及相应的推定送达后果。
比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发布的《关于有效
维护金融债权解决 “送达难” 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中
建议使用如下表述:
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
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
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
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
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
为送达之日;……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
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
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
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
达。
此外,为了便于法院采用更有利于受送达人的方式灵活处理送达
不成问题,还可以作出特别约定,授权法院在直接送达不成可以采用
留置或张贴文书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 . 适用范围告知条款
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中,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持续
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以及争议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
和执行程序。这一条款,一方面为法院提供了诉前送达地址约定适用
于审判、执行全过程的明确依据,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法律后果告知条
款的作用。现实中,许多当事人并不知晓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
笼统地表述为“适用于诉讼程序”尚不足以引起当事人对不利法律后
果的重视。在适用范围告知条款中明示“执行”二字,可以再一次提
醒当事人慎重对待。
4 . 变更地址告知条款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有可能在较长的合同履行期间和诉讼
期间内变更住所地,故而明确约定当事人应当向相对方和法院及时告
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是不可或缺的。
现实中,就大量信用卡用户而言,因为送达地址亦用于接收对账
单,用户尚有较强的意愿致电客服热线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至于其他当事人,则需要提供便捷的告知方式以便其履行通知义务,
这就有赖于下文介绍的双方地址约定条款的配合。
5 . 双方地址约定条款
实践中,大量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仅仅约定了债务人一方的送达地
址。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合同,仅要求借款人填写
地址,未记载银行的送达地址,亦未载明借款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告
知银行己方地址变更。为体现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更为了
确保债务人可以及时、方便地向债权人发送包括地址变更在内的各类
通知,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应包括双方的送达地址。
当然,这种约定未必需要完全对等。就银行等债权人而言,可以
仅约定、专用客服邮箱、传真等送达方式。这一方面是因为
银行等金融机构住所地较为固定,另一方面因为简便的通知方式更有
利于债务人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三、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备选条款
具备上述五个条款的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可较好地兼顾效率和公平。
但考虑到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系债权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仍可通过额外
条款尽最大可能保障债务人的权利。
1 . 备用送达地址条款
当事人在进行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后,一般不会出现送达不成的情
形,除非故意逃避送达或送达地址已经变更。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即
便约定了变更地址告知条款和双方地址告知条款,仍无法完全避免当
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尤其是很多债务人在身处债务困境时往往搬
离住所地、更换手机号码或设置手机防火墙,导致原先约定的送达地
址成为具文。
对此,可以考虑增设备用送达地址条款,即债务人一方提供一个
备用收件人及地址用于在特殊情况收取各类文书。对自然人债务人,
备用收件人应为近亲属,且最好是配偶以外的近亲属,同时不能为合
同的共同或连带债务人。当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备用收件人
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
这样,可以确保债务人在举家 “跑路”或关门歇业后,仍有可靠信息
渠道知悉被诉、受领文书。
2 . 电子送达适用条款
《若干意见》第3条重申了对电子送达的认可,“当事人同意电
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号等电子送达地
址。” 考虑到这一规定与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位于同一条文中,完全可
以认为电子送达属于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可以采用的送达方式。实际上,
当债务人主动逃避债务时,采用短信、、等电子送达方
式送达往往比向实体地址送达更为有效。但因当前各地法院的电子送
达系统尚不完善,电子送达所能承载的信息量仍较为有限,故法院在
适用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中的电子送达方式时,仍应向实体地址进行邮
寄送达或上门直接送达。
3 . 亲笔抄写确认条款
为了保障债务人充分知晓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法律后果,还可以
借鉴保险、证券行业中要求投保人、投资人抄写免责告知书、风险告
知书的做法,在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末尾设置亲笔抄写确认条款。在该
条款内,重申法律后果,并预留网格要求债务人一方亲笔抄写。比如 :
“ 乙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均系本方填写,明确知晓甲方、仲裁机构或
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书时,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
法律后果 。” 设立这一条款,亦可以帮助债权人即格式条款提供一方
完成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
四、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形式
既然属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且需要适用于诉讼程序中,那么诉
前送达地址约定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主要有三种形式:
1 . 主合同条款
在主合同内载明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最为常见,各商业银行在其信
用卡申领表(即信用卡申领协议)中一般均使用这种形式。
从便利性角度看,主合同条款这种约定形式无疑效率最高。但从
前述实例之中不难发现,如果送达地址约定的法律后果告知条款和其
他合同条款混在一起,则当事人仅凭本人阅读很难注意并了解这一约
定的法律后果,易导致当事人草率填写送达地址或变更地址时怠于通
知相对方。
2 . “ 主合同+附件 ”
“ 主合同+附件” 形式常见于各银行的贷款合同。一般而言,主
合同为某一贷款产品通用的格式条款,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地址和
关于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的约定全部记载于附件
之中。采用 “主合同+附件” 形式的贷款合同,法律后果告知条款往
往放置于主合同中,地址填写条款则在附件中。现实中,因借款人关
注的借款期限、利率等约定全部在附件中,故而借款人几乎不会阅读
主合同内容,更不可能知晓送达地址约定的法律后果。
3 . 独立从合同
也有部分银行就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与借款人、保证人订立一份内
容和形式上相对独立的从合同。
比如,某银行制作的 《地址确认书》 :
致: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分行
本单位 / 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的《_____》
(以下简称 “合同” ),现就有关文书送达事宜作如下确认:
一、本单位 / 人确认并声明以下送达信息为本单位负责人(代理
人) / 本人所提供,且为合同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仲裁)法律
文书送达地址和:
送达地址:__________
收件人(或代收人):__________
: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
:__________
(后文依次为法律后果告知条款、电子送达适用条款、变更地址
告知条款、落款栏,本文略)
这种独立从合同将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具体条款集中列明,并要
求当事人再一次签名、盖章,显然比前述的主合同条款形式和 “主合
同+附件” 形式更能提醒当事人注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
还应当注意的是,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中的法律后果告知、电子送
达适用和变更地址告知等条款减轻了提供一方的送达义务,根据合同
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
体等特别标识,比如加黑、加粗、加大等。
五、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的审查和适用
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应当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根据案情决定是否予以认可、适用。
从当前的审判实践来看,法院一般在涉金融债权案件中适用诉前
送达地址约定,比如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
等。这是因为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大部分比较
简单,账目清晰,款项往来有据可查,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债务人
未到庭答辩,缺席审理并判决亦不会损害其实体权利。在这类案件中,
适用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可大幅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公平性并不弱于采
用法定程序送达。
而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则应当慎重适用。考虑到大量民间借贷债
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弱势,可能出现应债权人要求而提供虚假、错
误送达地址的情况,如果不加区别地适用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则损害
债务人实体权利的风险必将大为增加。此时,法院应当从严审查,将
债务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与其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址进行比对。如存
疑点,可以决定采用法定送达程序予以送达。
至于买卖、承揽、合伙等等其他类型纠纷,因被告往往提出实体
抗辩,能否适用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亦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综上,笔者认为:
当事人进行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是一种合法、有效的诉讼行为;应
通过精密的约定条款设计,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对于内容完备、形式公平的诉前送达地址约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具体
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笔者根据审判实践,以及对诉前送达地址约定制度的理解,试拟
了一份诉前送达地址约定文本,供读者参考。
诉前约定送达地址范本
送达地址约定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为便于甲、乙双方签署的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双方协
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下列邮寄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甲方或人民法院发送
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
1 . 主要送达地址(乙方为自然人的,须为本人的真实信息;乙方
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真实信息)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收件人 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 _______
2 . 备用送达地址(乙方为自然人的,须为非配偶成年近亲属的真
实信息,并不得为主合同的当事人;乙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为
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顾问律师的真实信息,并将收件人身份予以备
注)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收件人 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 _______
第二条 甲方提供下列方式作为其接收乙方向其发送的各类文书
的送达地址:
________传真________客服热线 _______
邮寄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指定收件人 _______
第三条 上述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主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
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第四条 双方或人民法院为主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
决,按上述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
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按上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
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五条 乙方提供备用送达地址的,甲方、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向
乙方主要送达地址和备用送达地址送达。甲方、人民法院仅向乙方主
要送达地址送达的,仍可产生本协议第四条约定之法律后果。
第六条 主合同项下债务完全清偿之前,双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
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告知对方,否则
送达地址仍以本协议载明为准。
第七条 甲方就本协议条款内容已向乙方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释
明。
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下方格内抄写下述粗
体字内容:
乙方确认上述主合同的编号、名称、送达地址均系本方填写,明
确知晓甲方或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书时,即使送达不成,亦具
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主合同项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双方又向人民法
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相关法律后果亦以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核校:焦文 璐蔓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01: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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