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解除和终⽌的规定法国
第五百六⼗⼆条 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
(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
通知对⽅。
第五百六⼗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
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
⽇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五条 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
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
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
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第五百六⼗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
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可以请求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对债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
第五百六⼗⼋条 当事⼈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可以将⾃⼰的
债务与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
销的除外。
当事⼈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通知⾃到达对⽅时⽣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九条 当事⼈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难以履⾏债务的,债务⼈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下落不明;
(三)债权⼈死亡未确定继承⼈、遗产管理⼈,或者丧失民事⾏为能⼒未确定监护⼈;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过⾼的,债务⼈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
款。
第五百七⼗⼀条 债务⼈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
成⽴。
提存成⽴的,视为债务⼈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应当及时通知债权⼈或者债权⼈的继承⼈、遗产管理
⼈、监护⼈、财产代管⼈。
第五百七⼗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
债权⼈所有。提存费⽤由债权⼈负担。
第五百七⼗四条 债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对债务⼈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
⼈未履⾏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之⽇起五年内不⾏使⽽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后归国家
所有。但是,债权⼈未履⾏对债务⼈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向提存部门书⾯表⽰放弃领取提
存物权利的,债务⼈负担提存费⽤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五条 债权⼈免除债务⼈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但是债
务⼈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的,债权债务终⽌,但是损害第三⼈利益的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00: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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