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职责
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
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
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
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
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
件;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
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审判活动中,认
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
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案件开庭、
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
履行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
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
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
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
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
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
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
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
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流程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于2009年11月23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
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
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
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
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
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
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
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
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
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
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
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
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
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
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
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
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
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
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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